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
×
经营者安保义务与保险免责条款的边界——沈阳经开区法院一起公共场所责任纠纷判决解读微信客服经营者安保义务与保险免责条款的边界——沈阳经开区法院一起公共场所责任纠纷判决解读

经营者安保义务与保险免责条款的边界——沈阳经开区法院一起公共场所责任纠纷判决解读

浏览:36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0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191民初172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由: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裁判结果:经营者承担80%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受害人自担20% 裁判时间:2025年8月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丛某通过网络平台预订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经营的温泉度假村门票。2024年7月30日,丛某在体验“空中飞人”项目时受伤,致胸12椎体爆裂骨折、双下肢不全瘫等,先后经多家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丛某遂起诉公司1及其公众责任险承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4万余元。

公司1辩称:项目设备无故障,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当操作系损害主因,应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自担责任;且公司已投保公众责任险,应由公司2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

公司2辩称:公司1已投保公众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履行告知义务,间接损失不予赔付;本案系侵权纠纷,应根据双方过错划分责任比例。

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1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80%责任;丛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自担20%;公司2在公众责任险限额内对公司1的赔偿责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1. 游客参与高风险游乐项目受伤,是否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自甘风险?
  2. 经营者与游客之间的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3. 公众责任险保险人主张间接损失免责,能否成立?
  4. 侵权纠纷中的诉讼费,是否应由责任保险保险人承担?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不构成自甘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适用于文体活动中“其他参加者”造成的损害。公司1系项目经营者、服务提供方,并非文体活动参加者,不符合自甘风险的主体构成要件,故不适用该条规则。
  • 经营者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1作为“空中飞人”项目经营者,负有评估游客是否适合体验、做好动作指导及在过程中提示纠正等安全保障义务。现场由工作人员指导操作,公司1未能确保游玩过程的安全性,应承担80%责任。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中姿势不规范,且当日其他游客未发生事故,对损害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自担20%责任。
  • 保险免责条款不生效。 公司2主张间接损失不予赔付,但仅提供保险单,未能提供双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保险合同,亦未能举证证明免责条款已送达投保人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故无法认定其已就免责事项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公司2应在公众责任险限额内对公司1的赔偿责任承担替代赔偿。
  • 诉讼费由侵权人承担。 本案系基于侵权关系产生的责任纠纷,保险公司系依据保险合同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败诉方为公司1,故诉讼费由公司1负担,不由公司2承担。

四、律师解析

1. 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有严格主体边界

本案明确:自甘风险只解决“参加者之间”的责任分配,不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及安全保障义务关系。经营者以“项目本身有风险”抗辩时,必须回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安全保障义务框架,而非援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对游客而言,“自愿参加”不等于“自愿承担经营者过错”;对经营者而言,设备无故障不等于已尽安保义务。

2. 经营者对高风险项目的安保义务是全过程义务

法院在划分责任时,不仅审查设备是否存在故障,更审查经营者是否评估游客适配性、是否做好动作指导、是否在过程中提示纠正。这意味着:温泉度假村、室内乐园等经营场所对高风险项目,须建立健康筛查、人员培训、现场指导、监控巡视、应急预案的完整链条。任何环节的疏漏,均可能成为责任划分的考量因素。

3. 保险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须留痕

保险公司败在“仅有保险单、没有合同文本、无法证明送达”。实务中,保险人常因未保存投保人签收记录、未对免责条款加粗提示、未单独说明而败诉。对企业投保人而言,收到保险合同时应核对免责条款并留存证据;对保险人而言,电子投保的弹窗、人脸识别、签字确认缺一不可。本案再次印证: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4. 侵权之诉与保险替代赔偿的程序边界

法院明确:保险公司不是侵权关系当事人,诉讼费由败诉的侵权人(公司1)承担。这提示经营者:公众责任险可覆盖赔偿款,但诉讼费、保全费等程序性成本可能仍需自担;在投保时应特别询问保险范围是否涵盖“诉讼费、仲裁费”,并通过特别约定或附加条款锁定,避免事后争议。


五、实务提示

对经营场所管理者:

  • 高风险项目须建立游客健康筛查、动作指导、全程监控、应急预案的完整链条,留存书面或视频记录;
  • 公众责任险投保时,应确认保险范围、免赔额、免责条款及诉讼费承担,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逐条说明并保留送达证据;
  • 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现场监控、设备检测记录,避免因证据灭失被推定过错。

对游客/消费者:

  • 体验高风险项目前,应如实告知身体状况,遵守操作规范;受伤后及时要求经营者封存监控;
  • 索赔时注意医疗费票据与医嘱的对应性,误工费尽量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赔偿标准降低。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侵权责任、保险理赔及经营合规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公共场所受伤、保险拒赔或经营者责任争议,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

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191民初1720号
程序 一审
法院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由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终局结论 经营者承担80%责任,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限额内替代赔偿,原告自担20%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公共场所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公众责任险、自甘风险、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