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481刑初69号 审理法院:兴城市人民法院 案由:盗窃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2024年11月24日,被告人董某在兴城市某食品商店内,趁休息室无人之际盗走白色华为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4500元。随后,董某以借用厕所为由进入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盗走黑色老年机一部,经评估价值50元。两部被盗手机均已发还被害人。
董某此前有多次盗窃及拐骗儿童前科,最近一次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本案犯罪,构成累犯。案发后,董某被刑事拘留并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董某认罪认罚,辩护人以其如实供述、身患疾病等为由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兴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刑期自2024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
法院认定,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
本案标的额不大,但集中体现了盗窃罪案件中累犯从重与认罪认罚从宽的裁量规则,对理解前科人员的量刑逻辑具有参考意义。
《刑法》第六十五条的累犯从重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认罪认罚从宽,并非互斥关系。实务中,部分当事人误以为“认了罪就能抵消前科”,或认为“有前科就绝对不能从宽”。本案裁判显示,法院对两项情节均予以评价:累犯作为法定从重情节,直接抬高量刑基准;认罪认罚、坦白、退赃作为从宽情节,在从重基础上适度回调。最终刑期体现的是“从重前提下的有限从宽”,而非简单折抵。
本案中,第二起盗窃虽仅涉及价值50元的老年机,但发生在居民住宅内。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均属盗窃罪的入罪路径。即便法院最终以两起盗窃合计数额(4550元)认定“数额较大”,入户情节在量刑中通常仍会被作为酌情从重因素考量。对普通公民而言,应明确认识:住宅安宁受法律严格保护,以任何借口进入他人住所后实施侵财行为,其刑事评价均严于一般场所盗窃。
董某的前科记录虽未在裁判理由中逐一罗列,但已通过累犯认定实质影响了量刑。对于有多次前科的被告人,司法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时通常更为审慎,从宽幅度会受到严格限制。辩护人提出的“身患疾病、生活困难”等酌定事由,在累犯面前一般难以产生实质性突破。这提示有前科人员:避免再犯是防止量刑空间被压缩的最有效方式;一旦案发,及时退赃、配合调查仍是争取相对有利结果的务实选择。
判决明确刑期从2024年11月24日起算,即刑事拘留之日。这体现了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基本规则。被告人家属通常容易忽略的是:判决前已被羁押的期限将全额折抵最终刑期,无需在服刑期间重复承担。准确计算羁押起止时间,是保障被告人程序权利的基础环节。
盗窃类刑事案件中,数额大小只是量刑的一个维度,前科情况、作案场所、退赃表现、认罪时机等均会影响最终结果。对于曾有前科的人员,五年内再次实施故意犯罪即可能构成累犯,法定从重处罚将大幅压缩辩护空间。对于普通公民,则应强化对住宅、经营场所的财物保管意识,避免因一时疏忽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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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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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1481刑初69号 |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盗窃罪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 终局结论 | 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盗窃罪、累犯、认罪认罚从宽、刑期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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