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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取样公证与质量异议中的证据效力——葫芦岛中院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终审判决微信客服涉外取样公证与质量异议中的证据效力——葫芦岛中院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终审判决

涉外取样公证与质量异议中的证据效力——葫芦岛中院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终审判决

浏览:32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9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4民终170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出卖人诉请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未获支持) 裁判时间:2025年8月11日 来源:2025年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公司”)与辽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某公司”)于2021年4月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河南某公司向辽宁某公司供应电熔砖,合同总价约412万元,以实际重量结算。合同约质量按JC/T493-2015标准执行,质保金为合同总额20%,质保期以”点火后一年”或”货物离开供方公司18个月”先到为准。

合同履行中,双方就产品质量持续产生争议。河南某公司先后三次单方委托检测;辽宁某公司亦多次单方委托检测,检测结果存在不合格情形。2022年6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对33#ZWS池壁砖重新生产更换,其余材料按原合同继续执行。2022年8月16日,双方共同取样并分别送检,但两份检测报告结论冲突。

后因货物发往孟加拉最终用户处出现质量问题,辽宁某公司单方委托孟加拉达卡公证处取样,经海牙认证及中国驻孟使馆认证后,将样品运回国内检测。河南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剩余货款855808.02元及违约金,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请。河南某公司上诉,主张检测报告程序违法、样品来源不明、一审程序偏袒等。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辽宁某公司单方委托境外公证取样、境内检测形成的报告,能否作为认定质量问题的定案依据?
  2. 质保金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点火后一年”与”货物离开供方公司18个月”两种起算方式如何适用?
  3. 出卖人部分更换货物后,能否以共同封存样品合格为由主张全部货物质量合格?

三、裁判要旨

关于证据效力: 孟加拉达卡公证处公证书经《电子版海牙认证》及中国驻孟使馆认证,符合《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规定,可作为证据使用。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的样品标识与河南某公司发货单记载相互印证,取样过程真实合法。中国某甲有限公司据此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质量认定: 检测报告载明”静态下抗玻璃液侵蚀速度”单值为”2.03,2.11,熔断,熔断”,不符合JC/T493-2015标准(≤1.60)。结合最终用户处检测亦出现”熔断”结果,认定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质保金: 合同约定质保金支付条件为”点火后一年”或”货物离开供方公司18个月”以先到为准。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点火使用,”点火后一年”的付款条件未能成就;虽”货物离开供方公司18个月”期限已届满,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质保金支付条件整体未成就。

关于货款余款: 除质保金外的24673.12元货款,因出卖人违约行为导致买受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考虑买受人经济损失,亦不予支持。


四、律师解析

1. 涉外证据的”形式合规”与”实质关联”缺一不可

本案核心证据的采信,体现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证据审查的双重维度。形式层面,需关注《海牙认证公约》的适用——中孟均为缔约国,公证文书经海牙认证即可免除领事认证程序,但当事人仍可选择附加使馆认证以增强证明力。文书显示,辽宁某公司”一边办理认证、一边委托检测”的做法被法院认可,说明程序衔接的灵活性以不损害证据真实性为前提。实质层面,样品与货物的同一性认定是关键:公证书记载的”YB70、R-123″标识与发货单”R-123″箱号、”YB57-YB97″编号范围形成对应,完成了从”样品”到”货物”的链条闭合。

对辽宁企业而言,涉及境外贸易或境外取证的,应建立”标识管理—公证衔接—认证跟进”的全流程证据意识,避免因样品来源存疑导致整份报告被排除。

2. 质量异议中的”共同取样”陷阱

河南某公司主张以2022年8月16日双方共同取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测依据,但法院未予采纳。核心原因在于:共同封存的样品仅涉及重新更换的池壁砖(约占全部供货5%),不能代表未更换的95%货物质量状况。这一认定揭示了质量争议中的常见误区——”共同取样”不等于”全面覆盖”,若取样范围与争议标的范围不一致,即便程序无瑕疵,亦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实务中,出卖人试图以”局部合格”推定”全部合格”的,需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买受人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取样规则、封存方式及争议时的处理机制。

3. 质保金条款的”条件成就”与”期限届满”之辨

本案合同约定了两种质保期起算方式,法院最终认定”点火后一年”因质量问题无法成就,”货物离开供方公司18个月”虽期限届满但质量不合格,故整体付款条件未成就。这一处理体现了条件与期限的区分适用:”18个月”在文义上更接近期限,但法院将其与质量挂钩,实质是将”无质量问题”作为隐含条件。

对企业而言,质保金条款的设计应避免”期限绝对化”表述,明确约定”质保期届满且经检验无质量问题”等复合条件;同时,买受人应及时固定质量异议证据,避免因怠于主张而丧失抗辩空间。

4. 程序性争议的边界

河南某公司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偏袒对方,包括反诉费缴纳、多次延期开庭等问题。二审未予采纳,认定一审为查明事实的休庭、举证安排均属正当。这一结果提示:程序性异议需有明确法律依据,”审理周期长””对方补充证据”等情形,若未违反法定程序,通常不足以构成改判事由。


五、实务提示

涉外商事买卖中,质量争议的证据固定往往决定案件走向。建议企业在合同中预先约定:

  • 质量检验条款:明确检验标准、取样方法、异议期限、争议时的第三方机构选定规则;
  • 标识与追溯:建立货物批次、箱号、样品编号的一一对应关系,确保取样可溯源;
  • 境外证据衔接:熟悉《海牙认证公约》适用规则,预留充足的公证、认证时间周期;
  • 质保金设计:区分”期限”与”条件”,避免将质保金支付简单等同于时间经过。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合同、公司股权、投融资及商事纠纷解决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买卖合同质量争议、涉外证据固定、质保金结算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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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4民终1705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涉外证据、海牙认证、质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