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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与未登记房产的分割规则——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一起离婚纠纷案

浏览:29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9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115民初2545号 审理法院: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纠纷 裁判结果:准予离婚;驳回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分割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5月6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


一、案情简介

侯某某与王某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双方曾于2010年协议离婚,2014年复婚。2024年8月,侯某某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2025年4月,侯某某再次起诉,主张双方感情破裂,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镇富城阳光小区的价值11万元房屋;分割夫妻共同债务31000元。

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感情未破裂;对债务金额有异议,认可房屋价值11万元,但主张若离婚则房屋归侯某某、侯某某支付其5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婚姻反复无常,感情基础薄弱,已达到感情破裂程度。关于房屋,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无法确认权属;关于债务,侯某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虽有王某某自认部分债务,但无法佐证债务真实性。


二、争议焦点

  1. 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感情破裂”法定条件?
  2. 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能否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分割?
  3.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与认定标准如何把握?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感情破裂: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曾于2010年协议离婚、2014年复婚,婚姻反复无常;原告2024年8月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时隔半年再次起诉,可见感情基础薄弱、无和好可能,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感情破裂情形,准予离婚。
  • 未登记房产:案涉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无法对该房屋权属进行确认,对分割房屋产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待房屋产权登记确认权属后可另案处理。
  • 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虽有被告自认部分债务,但无法佐证债务的真实性,不予支持,双方可另案处理。

四、律师解析

1. “二次起诉”并非自动判离,但构成感情破裂的重要推定

实务中,当事人常误以为”第一次不判离、第二次一定判离”。本案表明,法院仍会审查婚姻的实际状况:双方曾有协议离婚又复婚的经历、首次诉讼被驳回后短期内再次起诉、矛盾持续未改善,这些因素叠加才构成”感情破裂”的完整证据链。若仅时隔数月即二次起诉,但双方实际仍有共同生活、经济往来,法院未必当然判离。诉讼策略上,建议当事人固定分居时间、沟通记录、矛盾事由等证据,避免”空打二次起诉”。

2. 未登记房产”不予处理”是常态,提前确权才能避免讼累

本案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法院直接驳回分割请求。这一裁判思路在辽宁地区基层法院较为普遍:离婚诉讼中,法院对权属不明的不动产倾向于”不予处理”,待产权明晰后另案解决。对当事人而言,这意味着离婚程序结束后仍需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增加时间与经济成本。若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建议在离婚前或离婚诉讼中积极促成产权登记;若因开发商原因暂无法登记,则应保存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还贷记录等材料,为后续确权诉讼做准备。

3. 债务”自认”的边界:部分承认不等于全部认可

本案中,王某某自认”有债务”但否认具体金额,法院最终以”无法佐证债务真实性”为由不予处理。这提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能仅凭一方笼统承认,而需有借条、转账记录、资金用途等证据相互印证。尤其涉及亲属、朋友之间的借款,更需注意书面凭证的完整性。实务中,常见一方虚构债务、另一方难以反驳的情形,故债务凭证的留存与资金流向的清晰度,直接影响法院能否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


五、实务提示

离婚纠纷的财产分割,往往”定性”先于”定量”——房产有无产权登记、债务有无完整证据、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范畴,这些前置问题决定了法院能否在本案中直接裁判。建议面临婚姻解体的当事人:

  • 房产方面:尽早核查不动产登记情况,具备办证条件的及时办理;暂不能登记的,保存好购房合同、付款流水、还贷记录等原始凭证。
  • 债务方面:对外借款尽量通过银行转账、保留书面借据;对内家庭内部借款,明确资金用途与归还安排,避免离婚时”口说无凭”。
  • 诉讼节奏方面:首次起诉被驳回后,注意固定分居事实与感情恶化证据;二次起诉前评估财产与债务的举证充分性,必要时将”离婚”与”财产分割”分步处理,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财产请求被”搁置”。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婚姻家事、财产分割与继承纠纷。若您正面临离婚诉讼、房产确权、债务分割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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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115民初2545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终局结论 准予离婚;驳回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分割请求
标签建议 婚姻家事、离婚诉讼、感情破裂、未登记房产、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