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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与遗产归属——本溪市溪湖区法院一起继承纠纷案

浏览:2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7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503民初64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被继承人刘某丁名下房产及银行存款本息均由原告刘某甲继承 裁判时间:2025年8月1日 来源:2025年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刘某丁于2025年1月31日去世,生前单身未再婚,育有独子刘某甲。刘某丁之母徐某先于2022年去世,其父刘某乙健在。刘某丁遗留财产包括:坐落于本溪市溪湖区的房产一处(建筑面积51.70平方米,登记所有权人为刘某丁),以及本溪银行两笔定期存款本息合计约143501元。

刘某甲作为独子起诉,请求继承上述全部遗产。被告刘某乙(刘某丁之父)到庭应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全部遗产由刘某甲继承,诉讼费用由刘某甲负担。


二、争议焦点

  1. 被继承人刘某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如何确定?其母先亡情形下,父亲刘某乙是否仍享有继承权?
  2. 继承人刘某乙在诉讼中明示放弃继承的效力如何认定?是否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
  3. 放弃继承后,遗产在剩余继承人之间如何分配?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被继承人刘某丁生前单身,其母亲徐某先于其死亡,故第一顺序继承人仅为其子刘某甲及其父刘某乙二人;
  • 刘某乙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刘某丁的遗产,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判决被继承人刘某丁的全部遗产由刘某甲继承。

四、律师解析

1.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诉讼中口头明示即可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但需注意,该条”书面形式”系针对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的一般情形。本案中,刘某乙系在诉讼过程中到庭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该表示经法庭记录、对方当事人知悉,其效力等同于书面形式。实务中,诉讼内明示放弃与诉讼外书面放弃具有同等法律效果,法院据此直接认定放弃有效,无需另行提交书面材料。

2. 继承人范围的时间节点: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准

本案涉及”母亲先亡、父亲健在”的情形。继承法上,继承人范围的确定以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为基准点:徐某虽早于刘某丁死亡,但刘某乙作为刘某丁之父,仍属第一顺序继承人。部分当事人存在误解,认为”父母一方已亡,另一方自动丧失或削弱继承权”,此系混淆了”继承人资格”与”实际分得遗产”两个层面。刘某乙的继承权客观存在,仅因主动放弃而不实际取得。

3. 独子继承并非必然:放弃继承与丧失继承权的区分

本案结果虽为独子全额继承,但路径是”其他继承人放弃”而非”仅有一名继承人”。若刘某乙不放弃,则其与刘某甲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均等分割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实务中,老年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形多见于:代际关系融洽、孙辈实际赡养、自身有独立生活保障,或为避免后续过户繁琐。但亦需警惕:放弃继承后,若继承人生活陷入困境,原则上难以反悔;若存在欺诈、胁迫,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主张。


五、实务提示

继承纠纷的化解,往往取决于”定性准确”与”程序合规”两个维度:

  • 继承人身份固定要趁早:被继承人死亡后,应尽快调取户籍档案、婚姻关系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锁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避免遗漏当事人导致程序反复;
  • 放弃继承的形式与时效:诉讼外建议采用公证或书面协议;诉讼中可当庭作出,但需记入笔录并由各方确认。放弃后反悔难度大,决策前需充分评估;
  • 遗产管理与过户衔接:判决生效后,房产过户、银行存款提取仍需持裁判文书办理,建议提前与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机构沟通所需材料清单;
  • 遗嘱检核与提前规划:本案被继承人未留遗嘱,若存在遗嘱,需审查形式要件与实质效力;无遗嘱情形下,法定继承规则刚性适用,提前通过赠与、遗嘱信托等方式安排,更能实现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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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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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503民初641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终局结论 被继承人刘某丁名下房产及银行存款本息均由原告刘某甲继承
标签建议 家事继承、放弃继承、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