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503民初64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被继承人刘某丁名下房产及银行存款本息均由原告刘某甲继承 裁判时间:2025年8月1日 来源:2025年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继承人刘某丁于2025年1月31日去世,生前单身未再婚,育有独子刘某甲。刘某丁之母徐某先于2022年去世,其父刘某乙健在。刘某丁遗留财产包括:坐落于本溪市溪湖区的房产一处(建筑面积51.70平方米,登记所有权人为刘某丁),以及本溪银行两笔定期存款本息合计约143501元。
刘某甲作为独子起诉,请求继承上述全部遗产。被告刘某乙(刘某丁之父)到庭应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全部遗产由刘某甲继承,诉讼费用由刘某甲负担。
法院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但需注意,该条”书面形式”系针对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的一般情形。本案中,刘某乙系在诉讼过程中到庭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该表示经法庭记录、对方当事人知悉,其效力等同于书面形式。实务中,诉讼内明示放弃与诉讼外书面放弃具有同等法律效果,法院据此直接认定放弃有效,无需另行提交书面材料。
本案涉及”母亲先亡、父亲健在”的情形。继承法上,继承人范围的确定以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为基准点:徐某虽早于刘某丁死亡,但刘某乙作为刘某丁之父,仍属第一顺序继承人。部分当事人存在误解,认为”父母一方已亡,另一方自动丧失或削弱继承权”,此系混淆了”继承人资格”与”实际分得遗产”两个层面。刘某乙的继承权客观存在,仅因主动放弃而不实际取得。
本案结果虽为独子全额继承,但路径是”其他继承人放弃”而非”仅有一名继承人”。若刘某乙不放弃,则其与刘某甲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均等分割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实务中,老年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形多见于:代际关系融洽、孙辈实际赡养、自身有独立生活保障,或为避免后续过户繁琐。但亦需警惕:放弃继承后,若继承人生活陷入困境,原则上难以反悔;若存在欺诈、胁迫,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主张。
继承纠纷的化解,往往取决于”定性准确”与”程序合规”两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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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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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503民初641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
| 终局结论 | 被继承人刘某丁名下房产及银行存款本息均由原告刘某甲继承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放弃继承、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