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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中”刑民并行”的公益追偿路径——从鞍山千山区法院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说起

浏览:1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7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311刑初113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被告人史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判令承担植被恢复、补种树木等民事责任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28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6日,被告人史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某村某沟上坟期间,使用打火机点燃纸钱,离开后纸灰复燃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41.21亩,均为国家公益林;过火树木354棵,损失价格2243.94元。史某于3月21日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检察机关以失火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史某按植被恢复工程评估方案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或承担恢复费用11000元,并承担评估方案编制费700元、公告费200元。史某对指控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并已缴纳相关费用。

法院最终以失火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1. 失火罪中”过失”的认定标准与量刑情节如何把握? 祭祀烧纸后未彻底熄灭余火即离开,是否构成”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2.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与请求范围如何界定? 检察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能否一并主张生态恢复责任?
  3. “恢复植被、补种树木”与”承担费用”两种责任方式的适用关系? 被告已缴纳保证金情形下,法院如何设置履行条件与替代执行方案?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史某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减轻处罚并从宽处理,适用缓刑;
  • 失火行为破坏生态资源环境,造成生态损失,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应承担民事责任;
  • 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请求:史某应于2026年11月30日前按方案恢复植被、补种树木并通过验收;逾期未履行或未通过验收,则承担恢复费用11000元(已缴纳保证金);
  • 评估方案编制费700元、公告费200元由史某承担(已缴纳)。

四、律师解析

1. 失火罪的入罪门槛与量刑弹性空间

本案过火面积41.21亩、损失2243.94元,刚达失火罪追诉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30亩)以上即应立案追诉。本案过火面积约为立案标准的1.4倍,属”情节较轻”范畴,加之自首、认罪认罚、谅解等情节,法院采纳缓刑建议具有规范依据。

实务教训: 祭祀、农事等野外用火后,即便主观上”觉得火已灭”,若未采取覆土、浇水等彻底措施,一旦复燃成灾,即可能触发刑责。此类案件中,”离开现场”这一行为本身往往被认定为过失的关键节点。

2.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双轨追偿”机制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同步提起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对破坏生态环境等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可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刑事惩罚+生态修复”的双重功能。

法院将”恢复行为”与”费用承担”设置为选择关系:优先由被告自行恢复,以保证金担保履行;若履行不能则转化为金钱责任。这种设计既尊重了生态修复的专业性(需林业部门验收),又避免了”判了恢复、无法执行”的空转风险。

3. 公益林损害的特殊法律后果

本案过火林地均为国家公益林,属《森林法》重点保护范畴。相较于一般林地,公益林损害的修复标准更高、验收更严,且可能涉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评估。被告虽对刑事指控无异议,但若对”恢复方案”的科学性、验收标准提出异议,诉讼中仍存争议空间。本案中被告全面认可诉讼请求,实质上简化了审理程序,但也提示当事人: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可执行性,仍有独立审查的必要。


五、实务提示

  1. 野外用火合规: 清明、春节等祭祀高峰期,应严格遵守属地防火禁令,选择集中焚烧点或鲜花祭扫等替代方式;确需野外用火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备足灭火水源、彻底覆土熄灭并留守观察。
  2. 涉火案件应对: 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积极参与扑救、主动投案并配合调查;自首、赔偿、修复等情节对量刑影响显著,但须在专业指导下固定证据、规范履行。
  3. 公益诉讼风险: 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中,除刑事责任外,需关注检察机关可能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前评估修复成本与履行能力。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环境资源犯罪与刑民交叉领域。如您或企业面临失火、污染环境等刑事风险,或涉及生态损害赔偿、合规整改等事务,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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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311刑初113号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程序 一审
案由 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主要规范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终局结论 被告人史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令承担植被恢复、补种树木责任(或费用11000元),并承担评估费700元、公告费200元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失火罪、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