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323民初2171号 审理法院: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确认案涉养殖场由原、被告共同经营,原告继承三分之一经营权,被告享有三分之二经营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28日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张某福、王某芹系夫妻,其子张恒敏与陈某娥于202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恒敏生前与陈某娥共同经营”岫岩满族自治县铭亥生猪养殖场”,该养殖场于2021年3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张恒敏为经营者,并签订农业用地承包协议至2059年。2024年11月,张恒敏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
二原告起诉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养殖场全部财产,包括猪舍、养殖设备、母猪、育肥猪及猪崽等。被告陈某娥抗辩:遗产范围应包含部分房屋及设备;张恒敏去世时猪崽为80头,现存部分系其个人经营增值;双方存在多笔共同债务约30余万元,应在遗产中扣除。
经法院现场调查,养殖场内有母猪50头、哺乳期小猪120头左右、单独小猪137头、产床9套、粉碎机2台。经释明,双方均不申请遗产价值评估。张某福认可部分债务,但对其他债务不予认可。
法院认定:
本案核心在于《民法典》第1156条”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原则与第1159条”清偿债务”规则的适用顺序。法院并非简单因存在债务而拒绝分割,而是综合考量:债务总额尚未确定、部分债务真实性存争议、养殖场作为活体养殖资产具有持续经营价值、评估不能导致折价缺乏基础。最终选择”共同经营”的共有模式,既避免强制拆分导致资产贬损,也为债务清偿保留责任财产。
养殖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后其经营权能否继承、如何继承,实务中常有争议。本案将”经营权”作为可继承标的进行份额划分,而非局限于有形资产,符合个体工商户”户”的财产与经营一体性特征。但需注意:经营权继承不等于当然取得经营者资格,涉及行政许可延续、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变更等,仍需另行办理。
被告主张债务约30万元,原告仅认可部分。在债务总额、债权人、清偿顺序均不明的情况下,法院选择”暂不分割、共同经营”,实质是将债务清偿问题与继承分割程序切割处理。这一做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优于对继承人即时变现需求的满足,也提示继承人:若希望实现遗产的彻底分割,需先就债务范围形成一致或取得债权人确认。
双方经释明后均不申请评估,导致遗产价值无法量化,折价补偿或变价分割均缺乏依据。此情形下,法院选择共有而非径行裁判,符合《民法典》第1156条的文义。但对于继承人而言,共有经营意味着后续仍需面对合作僵局、收益分配、债务追偿等衍生争议,事前预防重于事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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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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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323民初2171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法定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
| 终局结论 | 确认养殖场由原、被告共同经营,原告继承三分之一经营权,被告享有三分之二经营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法定继承、经营性遗产、债务清偿、共有、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