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323刑初89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由:危险驾驶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裁判时间:2025年5月29日 来源:2025年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2025年2月13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于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道路行驶至海欢线79km岫岩县岫岩镇某路段时,与对向两名行人发生刮撞,造成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果。经鉴定,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经岫岩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于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于某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签字具结。岫岩县人民法院经速裁程序审理,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认定: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本案集中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危险驾驶罪中的典型适用路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速裁程序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于某案虽存在无证、无号牌、事故并负全责等情节,但因其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程序上仍合法适用速裁。
规则启示: 认罪认罚的“从宽”并非仅指实体刑期下调,更包含程序从简、羁押措施从宽(如本案取保候审)等维度。但需注意——“从宽”以自愿、明知、明智为前提,若被告人后期对具结内容反悔,程序可能回转,量刑优惠亦可能取消。
对比《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中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即入罪,160mg/100ml以上可酌情从重;同时具有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责等情节的,一般应增加基准刑。本案中于某血液酒精含量达179mg/100ml,且叠加多项从重情节,最终量刑仍为拘役一个月,关键变量在于:
实务教训: 被告人切勿因“刑期不重”而轻视危险驾驶罪的前科记录效应——危险驾驶罪属故意犯罪,一经定罪即留下犯罪记录,对本人及子女在特定职业准入、政审等方面均可能产生长期影响。
岫岩县地处辽南,农村及城乡结合部正三轮摩托车保有量较大,无证、无号牌、酒后骑行现象仍较突出。本案的典型性在于:被告人并非“醉驾轿车”的城市型犯罪,而是农村常见车型的日常型违法,更易被行为人低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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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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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323刑初89号 |
| 程序 | 一审(速裁程序) |
| 案由 | 危险驾驶罪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 终局结论 | 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量刑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