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323刑初59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由:危险驾驶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裁判时间:2025年5月7日 来源:2025年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2024年6月17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辽C0E8号轿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小黄河路段时,与孔某驾驶的冀CLH6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撞后逃离现场。同日17时09分,马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抽取血液备检。经鉴定,马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马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孔某不承担责任。事后,马某赔偿孔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马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
本案虽为轻罪速裁案件,但集中呈现了危险驾驶罪中逃逸、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四类情节的交织与量刑平衡,对当事人及家属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实务中,部分当事人误以为“逃离现场就等于自首没戏”。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即可认定自首;逃逸行为本身不当然阻断自首的成立,但会在量刑时作为酌情从重因素,压缩从宽幅度。本案中,马某于案发后约三小时主动投案,法院据此认定自首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若逃逸时间较长、侦查机关已锁定嫌疑人后再投案,则自首的认定及从宽幅度通常会进一步受限。
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前提是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并签字具结。危险驾驶罪作为轻罪,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往往与赔偿谅解、酒精含量、事故后果、是否逃逸直接挂钩。马某在投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为检察机关提出相对轻缓的量刑建议提供了事实基础。当事人应注意:认罪认罚的“认罚”不仅指接受刑罚,更包括接受退赔、缴纳罚金等财产性后果;若仅认罪却拖延赔偿,通常难以获得实质从宽。
对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车辆管理单位而言,驾驶员酒后驾车引发的刑事风险可能外溢为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企业合规责任。尤其在岫岩等县域及城乡结合区域,短途驾驶、午间饮酒、侥幸心理更为突出。建议用人单位在车辆管理、出车登记、驾驶员背景审查中建立常态提醒机制,避免“酒后挪车”“短途代驾”等灰色地带演变为刑事案件。
危险驾驶罪是发案率最高的刑事案件之一,其辩护空间不在于“否定醉驾事实”,而在于情节梳理、程序选择与量刑协商的精细化。若已涉嫌醉驾,应第一时间停止驾驶、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并在具备条件时尽快自动投案;同时,尽早与被害方协商赔偿、固定谅解材料,为认罪认罚从宽争取有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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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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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323刑初59号 |
| 程序 | 一审(速裁程序) |
| 案由 | 危险驾驶罪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二)项、第6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
| 终局结论 | 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危险驾驶罪、自首、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赔偿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