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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盗窃如何适用累犯从重与认罪认罚从宽?——鞍山铁西区法院一起速裁案解读微信客服再犯盗窃如何适用累犯从重与认罪认罚从宽?——鞍山铁西区法院一起速裁案解读

再犯盗窃如何适用累犯从重与认罪认罚从宽?——鞍山铁西区法院一起速裁案解读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5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303刑初302号 审理法院: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案由:盗窃罪 裁判结果: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二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249.8元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27日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董某、姜某某(系继父子)两次进入鞍钢厂区盗窃废旧电缆。第一次(7月9日左右),二人盗窃带皮电缆约41.66公斤,销赃后各分得赃款500元,经鉴定该批电缆价值1249.8元。第二次(7月16日),二人再次进入厂区,将245.25公斤废旧电缆运至厂外,董某在联系收货站时被鞍钢保卫部巡逻队员抓获,该批电缆经鉴定价值7429.5元。姜某某于2025年8月22日被抓获归案。

董某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2022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本次犯罪距其刑满释放不足五年,构成累犯。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法院经审理,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二、争议焦点

  1. 董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依法构成累犯并从重处罚?
  2. 认罪认罚从宽情节能否“对冲”累犯从重情节,进而适用缓刑或更轻刑罚?
  3. 共同盗窃犯罪中,各被告人应如何承担退赔责任?
  4. 盗窃财物的价值应以价格鉴定意见为准,还是以实际销赃数额为准?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定:

  • 被告人董某、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董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 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 对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二人共同退赔。

四、律师解析

1. 累犯是法定从重情节,再犯故意犯罪通常排除缓刑

本案中,董某此前因抢劫、寻衅滋事、贩卖毒品多次被判刑,2022年11月刑满释放后不足三年再犯盗窃,构成累犯。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宣告缓刑。实务中,部分当事人误以为“认罪认罚即可争取缓刑”,但累犯属于法定排除缓刑事由,从宽空间被严格压缩。对于有前科人员,任何新的故意犯罪行为都面临“从重+不得缓”的双重压力,前科记录对后续案件的量刑影响具有延续性。

2. 认罪认罚从宽是在法定幅度内从宽,不能突破累犯底线

本案适用速裁程序,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宽处理,但仍分别判处十个月和七个月实刑。这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并非“无底线从宽”,而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在充分考虑从重情节后的适度调节。当事人及家属应建立合理预期:认罪认罚可以简化程序、争取从宽,但无法“对冲”累犯等法定从重情节,更不可能因此改变刑种或适用缓刑。

3. 盗窃数额以鉴定价值为准,而非实际销赃数额

第一次盗窃销赃得款仅1000元,但鉴定价值1249.8元;第二次盗窃未销赃,鉴定价值7429.5元。法院均以价格鉴定意见作为定罪量刑依据。这提示涉案人员,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取决于财物本身价值,而非实际获利多少;低价销赃并不能降低刑责。对于企业而言,案发后及时委托价格鉴定、固定损失清单,是后续追偿与刑事立案的关键。

4. 共同犯罪退赔一般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应强化物资管控

法院判决二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1249.8元(即第一次销赃部分)。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通常对共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对厂区、仓库等企业而言,废旧电缆等易变现物资应建立出入登记、视频监控与定期盘点机制,减少被盗风险;同时应完善围墙、门禁等物理隔离措施,防止外部人员轻易进入作业区域。


五、实务提示

累犯身份是刑事案件量刑中的“硬杠杠”,五年内再犯故意犯罪通常意味着从重处罚且排除缓刑,认罪认罚只能在法定幅度内适度从宽,不能改变这一基本走向。企业对于厂区内的废旧物资、原材料应建立全流程台账与监控体系,一旦发现被盗,应及时固定证据并申请价格鉴定,便于刑事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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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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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303刑初302号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程序 一审(速裁程序)
案由 盗窃罪
主要规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终局结论 董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姜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共同退赔1249.8元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盗窃罪、累犯、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共同犯罪、企业物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