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4民终134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2025年8月20日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2021年7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游乐设施供货与安装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供应游乐设施并负责安装,合同总价160万元。付款方式为预付30%、货到现场50%、安装验收合格15%、质保金5%。
合同履行中,某甲公司承诺全部设施于2021年9月17日到货,实际于9月30日左右到货。到货后,双方就施工进度、工人配置及交工日期产生争议。2021年10月29日,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要求某甲公司停工;11月10日,某甲公司撤场。此后,某乙公司委托案外人完成剩余安装收尾工作,支付费用75万元,并于2021年12月25日将游乐设施投入使用。
因某乙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某甲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尾款112万元及滞纳金。某乙公司反诉主张某甲公司严重延误构成根本违约,请求确认合同已于2021年11月4日解除,并要求返还预付款48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酌定某甲公司对第三方收尾费用75万元承担30%责任(22.5万元),判令某乙公司支付货款89.5万元及滞纳金(自起诉之日2024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5.175%计算),并驳回某乙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双方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围绕双方上诉请求,逐项认定如下:
本案标的虽非巨额,但集中体现了供货安装合同中”安装义务对价化””解除权行使的边界””违约金司法调整”三大规则难点。
在供货安装一体合同中,安装并非附随义务,而是价款对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卖方中途退场或停工后,买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收尾产生的费用,法院不会全额直接抵扣,而是审查两项内容:一是卖方对停工是否负有瑕疵履行责任;二是买方委托第三方的费用是否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本案中,第三方安装费用高达81万元,已占原合同总价的50%以上,法院据此认为买方”未充分审慎考量费用合理性”,需自行承担主要部分。对企业而言,若不得不更换施工方,应在委托前对原合同承包范围与第三方报价的对应关系进行固定,避免因费用畸高而在诉讼中无法获得全额支持。
某乙公司先要求卖方停工,后又以卖方撤场为由主张”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法定解除权,未获法院支持。核心逻辑在于:解除权的成立必须以守约方地位为前提,若买方自身行为导致卖方无法继续履行,则不得反过来将卖方被迫撤场认定为根本违约。
此外,即便享有解除权,也应通过书面通知或诉讼方式明确行使。某乙公司主张以反诉状送达作为解除通知,但因其实体上并不享有解除权,该程序路径亦无法补正。商事主体在履约出现僵局时,应优先通过书面函件固定停工原因、责任归属及后续安排,避免”以行为代替意思表示”引发争议。
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一(年化36.5%)的滞纳金,显然远超司法保护的通常上限。法院最终调整为LPR加计50%(年利率5.175%),体现了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裁判倾向。
值得注意的是,主张调减违约金的一方需举证证明约定过分高于损失;而主张按高标准计算的一方,亦需证明其实际损失与约定标准的对应关系。本案中,卖方主张按4倍LPR计算,因未提供充分损失依据,法院未予采纳。企业在签约时,应尽量避免约定固定过高的滞纳金比例,以免诉讼中被大幅调减后反而丧失预期;同时,履约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催款记录、资金占用损失等证据,为可能的违约金主张提供支撑。
供货安装合同兼具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双重特征,履约节点多、争议触发点分散。企业在签约与履约中可重点防控以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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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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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14民终1344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买卖合同、供货安装、合同解除、违约金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