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005刑初42号 审理法院: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案由:诈骗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29日 来源:2025年10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告人岳某因身背债务,于2015年末至2016年8月间,向被害人张某谎称有人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抵押物借款,提出向张某借款再转借他人,并承诺支付利息。为取得资金,岳某陆续伪造12笔借款手续,包括艾某、王某甲等人的身份信息、借条、车辆手续、房产证等抵押材料,从张某处取得钱款共计34.5万元,期间归还本金7.76万元,后潜逃外地。张某联系不上岳某后发现被骗,于2017年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3年10月,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岳某亲属向张某退还全部诈骗钱款,张某出具刑事谅解书。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核心在于被告人并非”借款后无力偿还”,而是自始虚构资金用途和还款保障。伪造不存在的借款人身份、车辆及房产抵押手续,使被害人陷入”有抵押、有借款人、有利息”的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实务中,若行为人取得资金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并事后潜逃,通常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而非民事借贷纠纷。对出借人而言,高息承诺伴随的往往是虚假担保,核实抵押物权属与资金实际流向是防范风险的关键。
根据司法解释,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即属”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诈骗金额34.5万元,已落入该档。法院最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说明在数额巨大案件中,若存在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被害人谅解、无前科、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叠加,仍可能争取到低线量刑并适用缓刑。但须注意,缓刑适用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且须综合评估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再犯风险,并非所有退赔案件均可适用。
岳某潜逃外地数年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法院仍认定其构成坦白。这提示:坦白与自首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而非归案时间早晚或是否被通缉抓获。但潜逃期间的长短及归案方式,可能影响法院对”没有再犯罪危险”及”悔罪表现”的综合判断。对当事人而言,潜逃并不能逃避刑事追诉,反而可能丧失自首及更早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
民间资金往来中,出借人应警惕”高息+熟人介绍+复杂转贷结构”的组合风险,务必独立核实抵押物权属、借款人真实身份及资金实际用途,避免仅凭书面借条或复印件出借大额资金。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行为人及家属在案发后积极退赔、争取谅解,通常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路径,但具体能否适用缓刑须结合犯罪数额、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建议尽早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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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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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1005刑初42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诈骗罪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 终局结论 | 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诈骗罪、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缓刑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