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324民初169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由:抚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支持原告关于支付拖欠抚养费及继续履行协议的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黄某一、黄某二系黄某三与李某某婚生子女。2018年10月,黄某三与李某某协议离婚,约定两子女由黄某三抚养,小学期间李某某每年支付两子女抚养费5000元,初中期间每年支付10000元,至18周岁止。此后李某某仅于2021年支付5000元,其余未付。黄某一、黄某二起诉要求支付拖欠抚养费并按约继续履行。李某某抗辩称,因黄某三阻碍其探视子女,且与黄某三父亲存在肢体冲突,故拒绝继续支付。
法院查明,黄某一于2024年9月升入初中;黄某二现就读小学五年级,预计2026年9月升入初中。双方对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已付5000元的事实无异议。
协议离婚时,抚养费条款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法定程序(如子女起诉要求增加、支付方起诉要求减少且确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拒绝履行。本案中,李某某在长达数年内仅支付5000元,法院直接判令补足拖欠款项并继续按约履行,说明此类条款的执行标准较为严格。当事人若以“经济困难”或“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调整,须另行提起诉讼并承担充分举证责任。
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行使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二者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一方阻碍探视的,应通过协商、调解或另行提起探视权纠纷诉讼解决,而不能以拒付抚养费作为私力救济手段。实务中,以探视受阻为由拒付抚养费,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反而可能因拖欠行为承担迟延履行利息,甚至面临强制执行、纳入失信名单等后果。
本案协议以“小学”“初中”作为抚养费调整节点,法院在计算时严格依据实际入学时间划分标准。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应保留户口簿、学籍证明、入学通知书等材料,以证明子女就读阶段及时间节点。若协议仅笼统约定“上学后增加”而未明确具体金额与触发条件,诉讼中极易因解释分歧导致主张金额被调整或驳回。
协议离婚中,抚养费条款应尽量明确金额、支付周期、支付方式及随就学阶段调整的触发条件;履行过程中,建议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方式支付并备注用途,避免现金交付导致举证困难。探视权争议应理性维权,切勿以拒付抚养费作为博弈筹码,否则可能面临强制执行并损害子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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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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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1324民初1695号 |
| 法院 |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 |
| 终局结论 | 支持原告关于支付拖欠抚养费及继续履行协议的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家事纠纷、抚养费、离婚协议、探视权、分段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