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323刑初8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由:危险驾驶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行政罚款1220元折抵后,剩余780元已缴纳) 裁判时间:2025年5月29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库
2024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石庙子镇政府附近公路路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扣。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未果,交警将其带至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王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于2022年1月被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4年12月被处以行政罚款1220元,后被取保候审。
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认定:
本案被告人存在多重不利情节: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两年内饮酒驾驶前科。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均属从重处罚情节;前科虽非危险驾驶罪法定从重情节,但反映其主观恶性与再犯风险。
然而,法院最终量刑仅为拘役一个月,处于危险驾驶罪自由刑的较低区间。核心原因在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对量刑的实质性影响。被告人全程配合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程序节约价值显著,法院据此采纳检察机关的从宽量刑建议。
实务启示: 危险驾驶罪作为轻罪,”认不认”往往比”辩什么”更关键。但需注意——从宽并非无底线,若酒精含量显著偏高(如200mg/100ml以上)或造成事故,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将被压缩。
本案明确:已缴纳的行政罚款1220元折抵刑事罚金。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
实务要点: 醉驾案件中,公安机关通常先行作出吊销驾照、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及辩护人应主动核实行政罚款缴纳凭证,避免”双重评价”导致财产权益受损。若行政机关未依法移送折抵,可在庭审中提出异议。
本案被告人驾驶二轮摩托车醉驾,血液酒精含量127mg/100ml。需注意的是: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醉驾入罪标准与汽车一致(≥80mg/100ml),不存在”车型从宽”。
但司法实践中,摩托车醉驾的量刑通常较汽车更为宽缓,原因包括:行驶速度较低、事故风险相对可控、行为人多为基层群众等。本案量刑结果亦体现这一司法倾向。
对涉刑当事人:
对企业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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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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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323刑初85号 |
| 程序 | 一审(速裁程序) |
| 案由 | 危险驾驶罪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 关键事实 | 血液酒精含量127mg/100ml;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2022年饮酒驾驶前科 |
| 量刑结果 |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行政罚款1220元折抵)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从宽、行政罚与刑事罚衔接、摩托车醉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