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304民初518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结果:坐落于鞍山市立山区的案涉房屋归原告刘某单独所有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4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库
刘某与金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2月27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登记于双方名下的位于鞍山市立山区房屋,离婚后归刘某单独所有。此后金某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其单独所有。
金某抗辩称:房屋系其婚前全款购买,离婚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不认可协议效力;双方已离婚五年,其曾欲追回房屋但未能成行。
法院经审理,对刘某提交的离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产权证等证据予以采信,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判决支持刘某诉请。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认定如下:
离婚协议兼具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并非普通民事合同。一旦完成离婚登记,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仅以”反悔”为由拒绝履行。本案中,金某以”不认可协议””受胁迫””已离婚五年”等理由抗辩,均未能动摇协议效力。实务中常见当事人误将离婚协议视为”可协商可撤销”的君子协定,事后拒绝配合过户或主张重新分割,最终因缺乏法定撤销事由而败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但胁迫的认定标准严格,需证明胁迫行为、因果关系及紧迫性。本案中,金某自述”不给房子不同意离婚””去我家闹我的父母”,但未提交报警记录、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等任何证据,法院无法采信。提示当事人:若签署协议时确存在胁迫情形,应在法定除斥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并固定证据。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可能引发多重风险:登记方负债导致房屋被查封执行、登记方擅自处分房产、因政策变动导致过户成本增加等。本案中房屋价值虽仅2.6万元,但拖延五年未过户,最终仍需通过诉讼解决,徒增时间与经济成本。协议离婚时,应尽可能在离婚登记后短期内完成产权变更,避免”夜长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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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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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304民初5188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 主要规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 终局结论 | 案涉房屋归刘某单独所有 |
| 标签建议 | 家事纠纷、离婚协议、房产分割、协议履行、胁迫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