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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窃中从犯认定与部分未遂的实务处理——鞍山市千山区法院2025年一审案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2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311刑初103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盗窃罪 裁判结果:苏某1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苏某2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 来源:2025年10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日起,苏某1(父)连续多日于早间通过挡墙缺口进入某铁矿露采分公司岩场,利用无人巡查看管时间挑选含铁量较高的矿石攒堆,并使用大锤、撬棍砸碎便于运输。5月9日晚,其将围墙缺口处路面修平,以便车辆通行。

5月10日,苏某1驾驶“四不像”车入场装运矿石,车辆故障后,叫其子苏某2(子)将名下车辆开至岩场。此后由苏某1装车、苏某2驾驶,共同将矿石运至墙外存放。5月11日至12日,二人继续以同样分工多次运出矿石。

5月12日早,二人再次运出1车约6吨后,被该铁矿保卫队人员发现并控制,随后在现场被民警抓获。经起获及称重,被盗矿石共计71.64吨已运出,岩场内已攒堆但未运出矿石5.23吨。经价格认定,已运出矿石价值7378.92元,未运出部分价值538.69元。全部矿石已发还被害单位。

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盗窃罪,数额较大。苏某2辩护人提出苏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属从犯。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无前科。

一审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缓刑。


二、争议焦点

  1. 苏某1连续多日进入矿区挑选、攒堆矿石,是否应认定为“多次盗窃”?
  2. 苏某2受邀参与运输,在共同犯罪中是否成立从犯?
  3. 已攒堆但未运出矿区的5.23吨矿石,应否作为盗窃未遂部分单独评价?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定:

  • 苏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苏某2亦参与实施盗窃,二人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 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 苏某2辩护人提出的从犯、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从轻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 鉴于二人所在社区同意监管,结合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
  •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四、律师解析

1. 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从犯认定直接决定刑期阶梯

苏某2并非犯意提起者,亦非前期踩点、攒堆、破墙行为的实施者,仅在其父车辆故障后受邀驾车运输,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辩护人提出从犯意见后,法院予以采纳,最终苏某2刑期及罚金均低于苏某1。实务中,家庭成员或熟人共同犯罪,应尽早通过供述、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固定各自参与时间和具体分工,争取从犯认定,避免主犯“一锅端”。

2. 部分未遂的数额应区分评价,防止笼统入罪

已运出71.64吨为既遂,未运出5.23吨因尚未脱离被害单位控制,在证据材料中被单独列明并附有未遂说明。法院最终量刑以既遂数额“数额较大”(7378.92元)为核心依据。辩护中应注意:对于已着手但尚未转移出控制区域的财物,应主张未遂或酌情不计入既遂数额,防止数额累加导致量刑升格。

3. 认罪认罚、退赃与社区评估是争取缓刑的三重门槛

本案被告人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无前科、全部退赃(矿石已发还被害单位)、预缴罚金、社区同意监管等多重从宽情节,法院最终适用缓刑。轻罪案件中,越早完成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取得社区接收评估,越能为缓刑创造条件;若等到审判阶段再补救,通常时间不足、空间有限。


五、实务提示

矿区、厂区应定期检查围墙缺口、监控盲区,建立保卫队巡查与现场控制机制;发现盗窃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称重、检测、辨认笔录等证据链,确保案件顺利进入刑事程序。

对于涉案人员,尽早如实供述、区分主从犯地位、完成退赃及预缴罚金,是争取缓刑的关键路径。定性辩护与量刑辩护应同步推进,避免因“认罪态度”与“无罪辩护”策略冲突而丧失从宽机会。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业务。若您或企业面临刑事风险、共同犯罪责任区分、退赃量刑协商等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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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311刑初103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终局结论 苏某1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苏某2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盗窃罪、共同犯罪、从犯、认罪认罚、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