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8民终93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张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1万元及利息,驳回马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马某主张:2016年1月至2024年间,其作为岳母向女儿张某、女婿王某持续转账,累计金额150万余元(二审主张154万余元),扣除王某、张某已还款项后,尚欠88万余元,请求二人连带偿还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马某与张某系母女关系,长期频繁转账且无借据、借款合同或还款约定,转账金额符合日常生活往来合理限度,不宜认定为借贷;马某向王某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中,扣除来源存疑及日常往来部分后,认定31万元为借款,且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消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令王某、张某连带偿还31万元及利息,驳回马某其余诉请。
马某、王某均上诉。马某认为一审遗漏大量借款金额,且不应扣除购车款20万元;王某认为其与马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全部转账应属赠与或家庭互助。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马某与张某系母女关系,父母子女间亲缘关系决定赠与可能性高于借贷,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应就“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马某与张某之间未签订借款合同、未要求出具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且相互转账次数多、金额大致可抵消、符合日常生活往来合理限度,故马某向张某的转账不构成借款。
关于马某与王某之间的转账:
综上,王某与马某之间就31万元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债务发生在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消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标的虽不大,但集中暴露了亲属间资金往来最常见的证据陷阱:“有流水、无合意、来源混、性质辩”。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提示以下规则要点。
实务中,当事人常误以为“钱确实转过去了”就能证明借款。但法院对亲属间转账的审查尺度明显严于普通商事主体。本案两审均强调:父母子女间赠与可能性高于借贷,主张借贷者必须就“借贷合意”举证。无借据、无合同、无催款记录、无利息约定,仅凭八年流水难以成立借贷。诉讼中若不能提供聊天记录、还款承诺、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极易被认定为赠与或家庭互助。
本案一审、二审均将2018年6月3日的20万元从借款中剔除,核心原因在于“张某前一日取现、马某次日等额存入”的资金闭环。亲属之间银行卡混用、现金存取频繁、账户往来交叉,一旦出借资金无法证明来源于自有财产,法院便会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否定该笔借款。对企业主或个体经营者而言,若长期通过现金收货款、再向亲属转账,更应注意留存资金来源凭证,避免“左手进、右手出”的混同局面。
马某在诉讼中始终主张全部转账为借款,但因其与张某系母女关系,法院直接将该部分定性为赠与;王某则抗辩全部系赠与,法院又将其婚前及婚后部分大额转账认定为借款。这提示:亲属间资金往来的法律定性具有“非此即彼”的刚性,一旦诉讼策略或证据组织偏离法院对亲属关系的价值判断,后续很难通过补充证据翻盘。事前固定书面凭证,远比事后在“借贷”与“赠与”之间博弈更可控。
本案31万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因为张某事后追认,而是基于款项用于购置车辆等共同消费。实务中,父母向已婚子女一方转账,若另一方否认借款,债权人需证明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若无法证明,则可能仅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出借时明确资金用途、保留消费凭证,对后续债务性质认定至关重要。
亲属间借贷纠纷的胜败,往往不取决于“有没有给钱”,而取决于“给钱时双方怎么定性”。大额资金往来务必签署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明确金额、用途、利息及还款期限;若碍于情面不便签署,也应通过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方式固定“借”的意思表示。同时,出借资金应通过出借人本人账户直接转账至借款人账户,避免现金存取、第三方代转或夫妻间资金混同,确保资金来源清晰可溯。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合同、民间借贷及家事商事交叉领域的争议解决。若您正面临亲属间借款追讨、夫妻债务界定或资金往来合规安排等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8民终938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民间借贷、亲属借贷、举证责任、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