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
×
非婚同居“垫付”费用是否构成被继承人债务?——宽甸法院2025年一审案微信客服非婚同居“垫付”费用是否构成被继承人债务?——宽甸法院2025年一审案

非婚同居“垫付”费用是否构成被继承人债务?——宽甸法院2025年一审案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2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624民初161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荣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6月 来源:2025年0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荣某与李某丙(已故)自2015年起相识相恋并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丙于2025年4月4日病故。李某甲系李某丙独生子,陈某甲系李某丙母亲,二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诉讼。

荣某起诉主张:李某丙患病及死亡期间,其以个人资金垫付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共计84,910.68元,请求二被告在继承李某丙遗产范围内予以清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丙患病期间,荣某虽经办了部分医疗、购药及丧葬事宜,但所涉款项大部分系从李某丙本人银行卡或手机账户中直接支出;荣某掌握李某丙手机并可操作其银行账户转账。荣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李某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亦无法证明相关费用来源于其本人自有资金。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荣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1. 同居期间一方为另一方支付的医疗、丧葬费用,是否当然构成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
  2. 款项实际来源于被继承人本人账户的,能否认定为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垫付”并形成债权?
  3. 非婚同居关系下,共同生活支出与债权债务关系的边界应如何界定?

三、裁判要旨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认定如下:

  •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原告须首先证明其系被继承人的真实债权人。
  • 案涉费用除丧葬事宜外,均发生在荣某与李某丙同居期间;且大部分费用系从李某丙本人银行卡中支出,办理丧事的费用亦部分来源于李某丙账户。
  • 荣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李某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证明其系李某丙的债权人。
  • 据此,荣某要求二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上述“债务”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四、律师解析

1. “谁出钱”决定“是不是债”

款项来源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核心事实。本案中,虽然医疗、丧葬事宜由荣某经办,但资金实际来源于李某丙本人账户。法院据此认定不构成“垫付”债权。实务中,若资金出自被继承人本人账户,即使由同居一方操作支付,通常也难以认定为第三人对被继承人享有债权。

2. 同居关系不产生法定扶养义务,共同生活支出易被认定为共同负担或赠与

与婚姻关系不同,非婚同居双方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同居期间为对方支付的生活、医疗乃至丧葬费用,在无明确借贷合意、借条或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一般被视为共同生活负担或一方自愿赠与,事后难以转化为被继承人债务。定性为“债权”还是“共同生活支出”,直接决定能否进入遗产清偿程序;定性错误,救济路径往往卡死。

3.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债权人”身份的举证责任在原告

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之诉,原告不仅要证明支出事实存在,更要证明自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债权人。仅有转账记录、缴费凭证,不足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还须证明款项来源于本人自有资金、双方存在借贷或委托垫付的合意。本案中,荣某既无法证明资金系其自有,也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合意,故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 对同居伴侣与继承人的事前合规启示

  • 对同居一方:若确需为对方垫付大额医疗、丧葬费用,建议事前通过书面协议、借条、聊天记录等固定证据,明确款项性质及偿还方式,避免事后因资金混同而被认定为共同生活支出。
  • 对继承人:面对同居一方提出的“垫付”主张,应重点核查被继承人账户流水,区分被继承人自有资金支出与第三人资金支出,防止遗产被用于清偿不存在的“债务”。

五、实务提示

非婚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往来,极易因资金混同、账户共用而丧失边界。事前防控比事后诉讼更可控:

  • 明确款项性质:大额支出前签署书面凭证,或通过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固定“借款”“垫付”合意。
  • 隔离资金账户:避免长期共用对方银行账户或绑定对方手机支付,防止资金权属不清。
  • 保留资金来源证据:若确系以本人资金为对方支付费用,应保留本人账户转出记录,避免与被继承人自有资金混同。
  • 继承人审慎核查:面对同居一方提出的债务主张,应调取被继承人完整银行流水,核实款项实际来源,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继承与家事纠纷、财富传承及民事争议解决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遗产债务清偿、同居财产分割、继承权确认等争议,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也可登录 https://liaoningquanbing.cn 了解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

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624民初1618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终局结论 驳回原告荣某的诉讼请求
标签建议 家事继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同居关系、债权认定、遗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