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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抚养方能否以自己名义追索子女抚养费?——沈阳市辽中区法院一起抚养纠纷案微信客服直接抚养方能否以自己名义追索子女抚养费?——沈阳市辽中区法院一起抚养纠纷案

直接抚养方能否以自己名义追索子女抚养费?——沈阳市辽中区法院一起抚养纠纷案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1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115民初5048号 审理法院: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案由:抚养纠纷 裁判结果:变更抚养关系予以支持;驳回原告关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 来源:2025年10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陈某某与白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0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白某乙归白某甲抚养,暂由陈某某代养,代养期间白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离婚后,白某乙实际长期随陈某某共同生活。

2025年,陈某某起诉至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将白某乙的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名下,并要求白某甲支付2012年10月至2025年7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共计122,400元,同时主张白某甲自2025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直至白某乙年满18周岁。

白某甲到庭应诉,表示同意变更抚养权,但主张双方分开后已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部分抚养费用,且对每月1,800元的标准持有异议。双方对微信转账款项的性质及金额存在争议。

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抚养权变更,对陈某某关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二、争议焦点

  1. 父母双方就抚养权变更达成合意,且已满八周岁子女明确表示愿随另一方生活,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2.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直接向另一方追索子女抚养费?
  3.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与支付期间,在诉讼中能否直接作为认定拖欠金额的依据?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关于抚养权变更: 白某甲同意将抚养权变更给陈某某,且婚生子白某乙本人亦表示愿意随陈某某共同生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故对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 关于抚养费追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据此,主张抚养费的适格主体应为子女本人,而非直接抚养一方。陈某某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白某甲给付抚养费,因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予以驳回。

四、律师解析

1. 抚养费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子女,直接抚养方仅能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为主张

实务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常误以为“孩子跟着我生活,我就可以起诉对方要抚养费”。但抚养费请求权源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权利主体是子女。直接抚养方作为监护人,应以子女名义提起诉讼,自己列为法定代理人,而非以原告身份直接主张。主体列错,程序上即面临被驳回的风险,实体权利也将随之搁置。

2. 抚养权变更与抚养费追索可合并起诉,但须注意当事人地位的准确安排

本案中,陈某某同时提出变更抚养权与追索抚养费两项请求。抚养权变更属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父母双方为适格当事人;而抚养费追索的权利主体是子女。若两项请求在同一案件中处理,应将子女列为原告(或共同原告),直接抚养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而非以自己名义主张抚养费,否则可能因主体不适格导致抚养费请求被驳回,徒增诉累。

3. 即便主体适格,抚养费金额亦须结合证据与实际情况审查

即便原告主体适格,抚养费金额也并非简单按离婚协议约定直接计算。本案中,双方对微信转账款项的性质存在争议,部分款项系学费还是抚养费各执一词。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纠纷时,通常会审查实际支付情况、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直接抚养方应注意保留学费、医疗费、生活费等支出凭证,以及对方支付款项的明细和性质说明,以便在后续诉讼中准确核算。


五、实务提示

离婚协议履行与抚养权变更纠纷中,程序安排与实体权利同等重要。直接抚养方追索抚养费,务必以子女名义主张,自身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抚养权变更则需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并提前固定子女意愿证据。日常应保留子女教育、医疗、生活支出凭证及对方付款记录,避免款项性质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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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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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115民初5048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终局结论 变更抚养关系予以支持;驳回原告关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标签建议 家事纠纷、抚养权变更、抚养费、主体资格、离婚协议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