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115民初5048号 审理法院: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案由:抚养纠纷 裁判结果:变更抚养关系予以支持;驳回原告关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 来源:2025年10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陈某某与白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0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白某乙归白某甲抚养,暂由陈某某代养,代养期间白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离婚后,白某乙实际长期随陈某某共同生活。
2025年,陈某某起诉至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将白某乙的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名下,并要求白某甲支付2012年10月至2025年7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共计122,400元,同时主张白某甲自2025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直至白某乙年满18周岁。
白某甲到庭应诉,表示同意变更抚养权,但主张双方分开后已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部分抚养费用,且对每月1,800元的标准持有异议。双方对微信转账款项的性质及金额存在争议。
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抚养权变更,对陈某某关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认定:
实务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常误以为“孩子跟着我生活,我就可以起诉对方要抚养费”。但抚养费请求权源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权利主体是子女。直接抚养方作为监护人,应以子女名义提起诉讼,自己列为法定代理人,而非以原告身份直接主张。主体列错,程序上即面临被驳回的风险,实体权利也将随之搁置。
本案中,陈某某同时提出变更抚养权与追索抚养费两项请求。抚养权变更属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父母双方为适格当事人;而抚养费追索的权利主体是子女。若两项请求在同一案件中处理,应将子女列为原告(或共同原告),直接抚养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而非以自己名义主张抚养费,否则可能因主体不适格导致抚养费请求被驳回,徒增诉累。
即便原告主体适格,抚养费金额也并非简单按离婚协议约定直接计算。本案中,双方对微信转账款项的性质存在争议,部分款项系学费还是抚养费各执一词。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纠纷时,通常会审查实际支付情况、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直接抚养方应注意保留学费、医疗费、生活费等支出凭证,以及对方支付款项的明细和性质说明,以便在后续诉讼中准确核算。
离婚协议履行与抚养权变更纠纷中,程序安排与实体权利同等重要。直接抚养方追索抚养费,务必以子女名义主张,自身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抚养权变更则需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并提前固定子女意愿证据。日常应保留子女教育、医疗、生活支出凭证及对方付款记录,避免款项性质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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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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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15民初5048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抚养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
| 终局结论 | 变更抚养关系予以支持;驳回原告关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家事纠纷、抚养权变更、抚养费、主体资格、离婚协议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