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103刑初38号 审理法院: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案由:故意伤害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24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 裁判时间:2025年5月16日 来源:2025年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李某因微信群中发生口角,合意约定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某歌厅附近打架。双方见面后互殴,李某使用甩棍,孙某使用菜刀,孙某将李某头面部及上身砍伤。经鉴定,李某外伤致左颅骨线性骨折伴硬膜外血肿(轻伤一级)、面部多处皮肤裂伤累计14.3cm(轻伤一级)、额骨骨折(轻伤二级)、左耳廓贯通伤累计8.3cm(轻伤二级)、颈部裂伤(轻伤二级),另有肌腱断裂及背部裂伤等轻微伤。
孙某于2024年10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李某自愿放弃伤残等级鉴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经审理,认定孙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持械、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定:
实务中,常见辩护思路以”对方先骂人、先动手、先持甩棍”为由主张被害人过错。但本案明确:双方合意约架并实际互殴,意味着被告人对冲突的发生及升级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态度,不符合”被害人过错”所要求的”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或”明显违背常理引发侵害”的规范内涵。一旦认定为互殴,双方均动手的事实反而成为排除被害人过错的理由。刑事辩护中,若案件定性为互殴,再主张对方过错减轻罪责,空间通常极为有限。
本案被告人同时存在从重(持菜刀致头面部多处创伤)与从轻(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十一个月,处于公诉机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区间的下限偏下,体现了自首与赔偿谅解的实质性减损效果。但需注意:持械伤害头部、颈部等要害部位,且造成两处轻伤一级,属于暴力程度较高的情形,即便有赔偿谅解,也未必能适用缓刑。量刑是综合判断,而非简单”正负抵消”。
本案中,李某在获得赔偿后自愿放弃伤残等级鉴定。该选择客观上简化了诉讼程序,也避免了因伤残等级升高而可能带来的量刑基准上浮。对被告人一方而言,及时、足额赔偿并促成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路径;但对被害人一方,放弃伤残鉴定意味着潜在民事权利的处分,须以自愿、明知为前提,否则可能影响谅解书的效力。实务中,赔偿协议通常建议明确”赔偿范围包含全部民事诉求”或”另行保留民事诉权”,以防后续争议。
微信群口角、网络骂战极易线下失控。一旦形成”约架”合意,双方法律地位即从”单方被害”转向”互殴风险”,不仅难以主张对方过错,且动手一方均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事前最稳妥的防控是避免冲突升级;事后若已涉刑,应第一时间固定自首情节,通过合法渠道协商赔偿,争取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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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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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1103刑初38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故意伤害罪 |
| 审理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 终局结论 | 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故意伤害、约架互殴、被害人过错、自首、赔偿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