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283民初713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结果:确认《自愿离婚协议书》有效;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梁某与嵇某原系夫妻关系,2025年2月13日经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贷款购买的位于庄河市某处房屋归梁某所有,剩余贷款由梁某偿还,嵇某放弃该房产权。离婚后,嵇某以案涉房屋尚有银行贷款未清偿、无法办理过户为由,拒绝协助梁某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梁某遂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离婚协议有效、案涉房屋归其单独所有,并由嵇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嵇某辩称协议本身有效无需确认,且因房屋存在贷款客观上无法过户。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梁某全部诉讼请求。
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条款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对当事人具有严格约束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无需先行提起撤销或变更之诉,可直接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判令履行。实务中,若主张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须在一年除斥期间内提出;逾期或举证不能,法院通常维护协议的稳定性。本案提示:离婚协议签字前须审慎,签字后想以“显失公平”或“情况变化”推翻,难度极大。
《民法典》第406条确立了抵押财产可自由转让的原则,抵押房产过户不以清偿全部贷款为前提。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房屋过户并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直接否定了“有贷款就不能过户”的实务抗辩。对于辽宁地区当事人,若不动产登记部门仍以“未解押”为由拒绝办理,可凭生效判决通过执行程序或行政协调推进“带押过户”,避免因对方拖延导致房产长期处于权属不明状态。
嵇某抗辩“协议本身有效,无需确认”。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确认请求,但实务中若被告对协议效力无实质异议,仅拒绝履行,原告可直接提起履行之诉,减少争议焦点、缩短审理周期。更精准的诉讼请求应直接指向“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将确认权属作为事实基础,避免被告以“确认之诉无诉的利益”提出程序异议,拖延房产处置。
协议约定“剩余贷款由梁某偿还”,该约定仅在原被告内部有效。若案涉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银行仍有权向双方主张还款;若嵇某因房产未过户而继续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因此产生征信影响,可能另行引发追偿纠纷。取得房产的一方应及时与贷款银行沟通变更还款账户或推进解押,防止“房子归我、债务挂你”的脱节风险。
协议离婚涉及贷款房产分割时,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四项内容:房产归属、剩余贷款偿还主体、对方协助过户的具体时限及逾期违约责任。离婚后对方若拖延配合,应尽早诉讼并取得生效判决,防止因对方个人债务导致房产被查封或执行。取得判决后,应主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抵押权银行沟通过户路径,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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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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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283民初7134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
| 终局结论 | 确认离婚协议有效;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限期协助办理过户 |
| 标签建议 | 民事家事、离婚后财产、协议离婚、房产分割、抵押过户、继续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