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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出具验收证明,嗣后反诉质量缺陷能否对抗工程款?——鞍山中院一起建设工程二审案微信客服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出具验收证明,嗣后反诉质量缺陷能否对抗工程款?——鞍山中院一起建设工程二审案

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出具验收证明,嗣后反诉质量缺陷能否对抗工程款?——鞍山中院一起建设工程二审案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6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3民终1429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17年8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某甲公司承接某乙公司信息产业中心大楼幕墙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约334.9万元。2017年12月10日,某甲公司撤出施工地点,工程由某乙公司接收管理,但未办理完毕全部竣工验收手续。

2019年9月11日,某乙公司出具《验收证明》,记载该工程“内部验收合格”。2020年10月20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还款计划,确认尚欠工程款692,679.11元,后陆续支付部分款项,尚欠58万元未付。

某甲公司起诉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58万元及违约金(按日0.5‰分段计息)。某乙公司反诉主张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要求拆除重建或赔偿损失,并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修复方案鉴定及修复费用造价鉴定。

一审法院判决:某乙公司给付工程款58万元及违约金(自起诉日2023年12月4日起按LPR一年期130%计算);某甲公司给付某乙公司修复费用63,807.2元及鉴定费70,000元;驳回某乙公司拆除重建的诉讼请求。双方均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合同法》等当时法律及司法解释,一审适用《民法典》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欠付工程款58万元的利息(违约金)起算时间及利率标准应如何认定?
  2. 工程已交付使用且发包人曾出具验收证明,嗣后反诉质量缺陷能否成立?保修期与诉讼时效如何适用?
  3. 发包人要求拆除重建与按修复方案赔偿,何种路径更符合违约责任承担规则?
  4. 工程交付近八年后,发包人申请工程材料质量鉴定,一审未予准许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三、裁判要旨

  • 关于工程款及违约金: 合同虽约定付款时间,但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流程存在争议,且发包人曾出具还款计划并陆续付款,承包人也未提出异议,双方存在后续协商行为。一审自起诉日起算违约金,系综合平衡双方利益的合理认定。合同约定日0.5‰违约金折合年利率18.25%,承包人未举证证明存在利息以外的其他实际损失,一审调整为LPR一年期130%,符合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的原则。
  • 关于质量责任: 工程虽未办理正式验收,但发包人已接收管理并出具验收证明,不影响承包人对施工工艺缺陷承担质量责任。经司法鉴定,工程存在玻璃采光顶坡度不符设计、封修板安装不规范等施工工艺缺陷,不属于正常使用中的自然损耗。承包人主张封修板脱落系雨水管工程(非其施工范围)所致,但未能证明雨水管工程与封修板脱落存在唯一直接关联,且坡度、安装等问题本身属于施工范畴,故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及鉴定费。
  • 关于保修期与诉讼时效: 因工程未办理正式竣工验收,且质量问题属施工工艺缺陷,承包人不能仅以超过约定一年保修期或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发包人在一审诉讼中及时提出反诉并申请鉴定,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 关于修复与重建: 一审已委托专业机构制定修复方案并核定修复费用,该金额与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损失相当。发包人坚持要求拆除重建,不利于节约资源且扩大损失,不予支持。
  • 关于鉴定程序: 案涉三份鉴定均系法院依法委托,程序合法。工程已交付近八年,发包人未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工程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一审对其材料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符合案件实际,程序并无违法。
  • 法律适用: 案涉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合同法》等当时法律及司法解释,一审适用《民法典》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四、律师解析

1. 违约金约定并非越高越好,补偿性原则仍是司法调整的核心

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日千分之零点五”甚至更高标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二审明确,在承包人未能举证证明除资金占用利息外尚有其他实际损失时,法院有权将违约金调整为LPR的1.3倍左右。企业在签约时若片面追求高违约金条款,诉讼中往往难以全额获支持,反而因诉讼费预缴基数过高增加成本。

2. “未正式验收”不等于“质量免责”,施工工艺缺陷责任独立于保修期

本案承包人主张工程已交付八年、超过一年保修期且发包人已出具验收证明,试图免除质量责任。但法院指出,未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且鉴定意见反映的坡度不符、安装不规范等问题属于施工工艺缺陷,并非正常使用中的自然损耗,承包人仍须承担违约责任。这提示施工方:交付后发包人出具的“验收证明”或还款计划,不能阻断对施工工艺缺陷的追责;同时,发包人亦应及时办理正式验收,固定工程状态。

3. 质量反诉的“修复”与“重建”之间,法院倾向于经济合理路径

发包人反诉要求拆除重建,法院依据违约责任以填补损失、避免扩大为原则,在已有修复方案和造价鉴定的情况下,仅支持修复费用而驳回重建请求。对发包人而言,反诉策略应避免情绪化主张,优先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可执行的修复方案;对承包人而言,若能在诉讼中主动提出修复方案,可能更有利于控制赔偿范围。

4. 程序性鉴定申请需有初步证据支撑,逾期提出易被驳回

发包人在诉讼后期提出工程材料质量鉴定,因工程已交付管理近八年,且其未能提供初步证据,一审未予准许并获得二审认可。这说明鉴定申请并非“只要提出就必须准许”,法院会审查鉴定的必要性、客观条件及申请人是否完成初步举证。商事主体应在质量争议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尽早申请鉴定,避免在诉讼尾声因程序被动而丧失举证机会。


五、实务提示

  • 建设工程合同应明确约定验收程序、时间节点及逾期验收的视为合格条款,避免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仍处于“未验收”状态。
  • 发包人出具验收文件或还款计划后,再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的风险较大,但承包人仍须对施工工艺缺陷负责,双方均应重视过程质量签证。
  • 违约金条款建议参照实际损失设定,过高约定不仅难以获支持,还可能增加诉讼成本。
  • 质量争议发生后,应在保修期内及时书面催告、固定现场,必要时尽早启动鉴定程序,避免时过境迁导致举证困难。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建设工程与商事争议解决业务。若您面临工程款结算、质量争议、违约金调整或鉴定程序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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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3民终1429号
程序 二审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建设工程、违约金调整、工程质量、保修期、诉讼时效、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