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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沈阳中院一起继承纠纷终审判决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6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1民终541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房承租使用权不予继承分割;丧葬费、银行存款依法分割)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丙(男,2013年去世)与董某(女,2020年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王某甲、王某乙、対某及王某丁。王某丁于2022年去世,无配偶、子女。

王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依法分割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案涉公房;2. 分割被继承人董某的丧葬费、养老金差额及银行存款。

一审法院查明,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王某丙生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仅享有承租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一审认为,公房承租使用权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取得受政策条件限制,且房屋实际居住人涉及案外人,故对房屋不予处理;丧葬费优先抵扣丧葬支出后,剩余部分参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银行存款属于遗产,依法由各继承人分割。据此判决:王某乙给付王某甲丧葬费6633.33元、存款29.67元;被继承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760.65元,由王某甲分得253.55元,王某乙分得507.10元。

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公房承租使用权具有财产价值,即使暂未办理物权登记,也应作为遗产在家庭成员中分割。

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被继承人生前承租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范围,可由继承人通过民事诉讼径行分割?
  2. 继承人之一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应继份额如何流转?
  3. 丧葬费、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存款应如何定性并在继承人之间分配?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公房承租使用权不属于可继承遗产。 公房承租权基于租赁关系产生,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主要保障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的居住需求,即使可能存在一定财产权益,亦不属于径行可以继承的财产范畴。继承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公房承租权的,应向公房所有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由产权单位或公房管理部门依据房管政策审查认定。
  • 继承人范围与转继承。 王某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无配偶、子女,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法转归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即王某甲、王某乙、対某继承。
  • 丧葬费与存款的分割。 丧葬费系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经济帮助,应优先支付或抵扣丧葬费用,如有剩余可参照法定继承处理。银行存款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各继承人依法分割。因対某明确表示将其应继承的丧葬费份额赠与王某乙,一审对丧葬费及存款的分割并无不当。

四、律师解析

1. 公房承租使用权:财产属性不等于可继承性

沈阳地区存在大量企业自管公房或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承租人仅享有占有、使用权利,该权利通常基于特定劳动关系或身份取得,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和政策福利属性。司法实践一贯认为,公房承租权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通过继承诉讼直接分割。继承人若希望继续使用,须向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由单位依据内部政策审查共同居住人、他处住房等情况后决定。试图通过继承纠纷“确权”公房承租权,通常会被法院驳回。

2. 转继承与放弃继承的实务衔接

本案涉及“转继承”:王某丁在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份额依法转归其继承人。因王某丁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份额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继承。同时,対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并将其份额赠与王某乙。实务中,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对于已发生的转继承份额,各继承人之间的再分配意思表示应清晰固定,避免日后因口头陈述或代理权限争议引发二次诉讼。

3. 丧葬费、抚恤金与遗产的区分

丧葬费、抚恤金并非被继承人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法定继承规则在近亲属之间分配。本案中,法院明确丧葬费优先用于抵扣实际丧葬支出,剩余部分再参照继承比例分割。当事人在处理老人后事时,应注意保留丧葬支出票据,以便在分割时主张抵扣;若支出已从被继承人存款中列支,则丧葬费应作为“经济帮助”在继承人之间重新分配,而非简单归入占有存款的一方。


五、实务提示

公房继承纠纷在沈阳老工业基地家庭中较为常见。事前防控要点包括:

  • 厘清权属性质:先通过承租证、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核实房屋属于私产、公房还是已购产权住房,避免误将公房承租权当作私产所有权主张继承。
  • 固定继承人意合:被继承人去世后,全体继承人应尽早就遗产范围、分割方式形成书面协议;涉及放弃继承、转赠份额的,建议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签字,必要时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固定。
  • 保留资金流水与丧葬票据: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银行账户往往由某一子女掌管。建议保留丧葬费发放记录、存款支取记录及丧葬支出凭证,便于后续结算时抵扣与分割。
  • 公房变更承租人应走行政/单位路径:对于公房,继承人应主动向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咨询承租人变更政策,准备共同居住人证明、他处无房证明等材料,而非仅依赖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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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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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1民终5412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继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家事继承、公房承租权、转继承、丧葬费分割、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