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2民终7823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31日 来源:2025年10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2022年3月,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大连某商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将商场铺位出租给某丙公司,租期至2026年3月,装修期免租,并约定了违约补交装修期租金、三个月基本租金加三个月管理费之和的违约金、日千分之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前,王某甲出具《担保函》承诺对承租债务承担责任。
2022年8月,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某丙公司将租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某甲公司,某丙公司承诺与某甲公司共同向某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日,王某甲再次出具《担保函》。
2024年7月起,某甲公司开始拖欠租金、管理费及设备租用费;此前已欠付水电等公用事业费。2024年9月14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合同于2024年10月1日解除,某甲公司应在5日内付清欠款,已缴纳的保证金等作为补偿不再返还;若未依约履行,则视为违约,须补交装修期租金并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某甲公司仍未付款,并于9月底停止经营、恢复原状,某乙公司于10月2日完成退还验收。
某乙公司起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欠付租金、管理费、公用事业费、设备租用费、装修期租金及违约金,并要求某丙公司、王某甲承担连带责任。某甲公司反诉主张撤销解除协议并退还保证金。一审支持某乙公司主要诉请,并认定保证金可在履行判决义务时抵扣;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协议书》《合同解除协议书》均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核心认定如下:
许多承租人默认保证金属于“预付款”,解约时可直接抵账。本案明确: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解除当日自动抵扣,否则出租方通常享有选择权;承租人一审反诉要求退还保证金,也反向说明其自身并未将保证金视为自动抵扣标的。企业在签订商业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抵扣条件、顺序、通知程序及不足追缴机制,避免履行阶段陷入“是否已自动抵销”的争议。
商业租赁合同中的装修免租期,往往附随“如违约则补交”的恢复条款。一旦触发,承租人需补交全部装修期租金并另行支付高额违约金。本案承租人主张“行业惯例减半”未获支持,法院强调合同约定优先。承租方在签约时应将装修期成本纳入整体违约风险评估,而非仅视为“免费福利”;在经营困难拟退租时,更需评估触发恢复条款后的总负债规模。
本案核心法律定性在于:担保函因排除了保证的从属性——放弃追索权、独立不可撤销、有效期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被认定为债务加入。这意味着签署人与原承租人、现承租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且一般不受保证期间限制。实务中,企业高管或关联方为承租义务出具文件时,仅写“连带保证”字样并不安全;若同时出现“放弃追索”“独立担保”“至全部义务履行完毕”等表述,极可能被重新定性为债务加入,责任重于一般保证。出具方应审慎对待条款组合,债权人则应注意通过条款设计固定对自身最有利的责任形态。
原承租人某丙公司通过三方协议将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某甲公司,但协议明确约定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并存的债务加入。企业在进行合同主体变更时,不能简单认为“转让即脱身”;若希望原主体彻底退出,应在协议中明确“免责式债务转移”并取得债权人同意,否则原主体仍可能因连带承诺而继续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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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2民终7823号 |
| 审理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裁判时间 | 2025年10月31日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 |
| 来源 | 2025年10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房屋租赁、债务加入、保证金抵扣、合同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