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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转移电信诈骗赃款如何定性?——大连旅顺口法院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微信客服提供银行卡转移电信诈骗赃款如何定性?——大连旅顺口法院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提供银行卡转移电信诈骗赃款如何定性?——大连旅顺口法院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5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212刑初94号 审理法院: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884元 裁判时间:2025年6月 来源:2025年0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于某系大连市旅顺口区某蔬菜店个体业主。2023年7月16日,于某通过微信与上游人员(未到案)取得联系。在明知资金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于某为谋取利益,于同年7月17日、18日驱车前往旅顺口区世界和平公园与上游人员汇合,将其名下大连农村商业银行卡、大连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手机、银行卡密码交予对方使用,配合转移资金。

经查明,上述三张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共计16万余元,其中已查实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的赃款共计52900.1元。具体包括:大连农村商业银行卡转移赃款13971元,大连银行卡转移赃款1679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转移赃款22139.1元。于某非法获利12884元。

案发后,于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为不适合社区矫正。

法院经审理,认定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争议焦点

  1. 被告人于某提供银行卡并配合转移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 上游”上线”未到案的情况下,能否依据在案证据独立认定下游行为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 被告人具备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为不适合社区矫正,对量刑结果有何影响?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被告人于某明知他人为电信网络诈骗转移所得赃款,仍提供本人名下多张银行卡、手机及密码,并前往约定地点配合上游人员操作,帮助转移赃款共计52900.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本案系部分共同犯罪,于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 于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于某违法所得12884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四、律师解析

1. 掩隐罪与帮信罪的定性界分,直接决定量刑区间

实务中,提供银行卡”跑分””走账”的行为常涉及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界分。帮信罪侧重于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主观上通常表述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掩隐罪则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转移、掩饰。本案中,于某不仅提供银行卡,还驱车前往指定地点、交付手机及密码、配合现场操作,且对资金系”非法所得”有明确认知,法院据此认定为掩隐罪。罪名定性一旦偏差,不仅量刑空间不同,后续退赃、从宽情节的适用逻辑也会发生变化。

2. 上游人员未到案,不影响对下游行为的独立追诉

部分当事人存在”上线没抓到,我就没事”的误解。裁判规则表明: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未到案,只要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与客观帮助行为,即可依法定罪。本案中,法院综合银行流水、多名被害人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于某的帮助行为。对于已涉案人员,尽早如实供述、固定有利情节,比等待”上家到案”更具现实意义。

3. 社区矫正评估是缓刑适用的”前置关卡”

法院虽认定于某为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但案件审理中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明确其不适合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通常以社区矫正评估通过为前提,评估意见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社会危险性、社区接纳度等因素。这一环节提示:法定从宽情节并不必然导向缓刑,平时社会表现与再犯风险评价同样关键


五、实务提示

  • 个人银行账户、手机银行、支付密码绝不外借。 即便未直接参与诈骗,仅提供支付结算工具配合转移资金,也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若已涉案,应重视早期辩护窗口。 尽早如实供述、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是争取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的基础;同时应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即关注罪名定性,避免因定性错误导致量刑预期失衡。
  • 社区矫正评估具有实质否决效力。 拟争取缓刑的当事人,除法定情节外,还需重视自身社会表现、社区关系、再犯风险等评估维度,事前合规与事后补救同样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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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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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212刑初94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终局结论 被告人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884元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电信诈骗、银行卡犯罪、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