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681民初564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确认(2004)东证民字第XXXX号公证遗嘱有效;两处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20日 来源:2025年10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继承人陈某和(2025年5月去世)与董某花(2015年5月去世)系夫妻,育有子女七人,即本案原告陈某秋与六名被告。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坐落于辽宁省东港市前阳镇的两处农村房屋,登记在陈某和名下。
2004年10月19日,陈某和、董某花在东港市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明确将两处房屋均留给原告陈某秋个人所有。董某花去世后,陈某和未再婚。2025年陈某和去世后,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公证遗嘱有效并继承两处房屋。
被告陈某波等五人辩称:2015年12月13日的手写证明签字时纸张空白或受误导,不认可其内容;主张陈某波长期赡养父母且无处居住,要求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或为陈某波设立居住权。被告陈某强对原告诉请无异议。
法院查明,2015年12月13日手写证明有各子女及陈某和签字,载明“六间房及自留地所有权给予陈某秋,全家人同意不得反悔”。被告对形成时间有质疑,但均不申请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公证遗嘱有效,两处房屋均由原告陈某秋继承所有。
本案遗嘱订立于2004年,适用《继承法》。在《继承法》框架下,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即便在《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绝对优先规则后,公证遗嘱因程序固定、证据完整,在诉讼中仍是最难推翻的遗嘱形式。子女事后以“家庭会议证明”“签字同意书”等方式试图否定公证遗嘱,若不能证明立遗嘱人实施了明确的撤回或变更行为,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实务中常见子女以“长期赡养”“共同居住”为由主张多分遗产或保留居住权。但在遗嘱继承中,除非符合“必留份”的严格法定条件——即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否则赡养贡献不能否定有效遗嘱。居住权更需书面合同及登记,仅凭长期居住事实或口头约定,无法对抗经公证的遗嘱安排。
本案被告称手写证明签字时纸张空白或受误导,但因未申请鉴定而未被采信。这提示:父母一方或双方去世后,多子女家庭常出现二次分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若该协议未取得遗嘱受益人同意,或内容不明确,极易引发诉讼。对遗嘱受益人而言,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及时启动继承确认或过户程序,避免房屋长期由其他子女占用形成“事实对抗”,是降低诉累的关键。
被继承人陈某和死于《民法典》施行后,但遗嘱设立于2004年。法院依据时间效力规定,对遗嘱效力认定适用《继承法》。这提醒:继承纠纷中,遗嘱设立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遗产分割时间可能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法律适用并非“一刀切”,须结合具体法律事实发生时间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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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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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681民初5645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遗嘱继承纠纷 |
| 审理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
| 终局结论 | 确认公证遗嘱有效;两处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遗嘱继承、公证遗嘱、居住权、必留份、法律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