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224民初3493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案由:抚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900元,至原告高中毕业(独立生活)时止 裁判时间:2025年8月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李某1与刘某于201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李某2随李某1共同生活,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至子女满18周岁。2025年,李某2就读某县第二高级中学,李某1以生活费、教育费(含住宿、辅导、交通、伙食等)大幅增加为由,代李某2提起诉讼,要求将抚养费增加至1500元/月,并给付至子女独立生活(大学毕业)时止。
刘某辩称,其收入与离婚时相比并未增加,且面临医疗、房贷等家庭开支;高中教育属基础教育,公立高中学费较低,原定300元已涵盖孩子成长各阶段基本需求,不构成法定调整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2现就读高中,学费、住宿费及生活成本确有增加;刘某无固定收入。最终判决将抚养费调整为900元/月,自2025年7月1日起给付至李某2高中毕业(独立生活)时止。
法院认定,父母与子女间的身份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2条、第49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其数额应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具体而言:
离婚调解书或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但主张增加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原标准已无法覆盖子女正常生活、教育所需。本案中,李某1提交的学费收据、住宿费转账记录、学校收费通知等原始凭证,是法院认定”300元明显过低”的关键。若仅有口头陈述辅导费、交通费增加,而无票据或合理说明,通常难以构成有效调整依据。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1条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限定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等情形。本案法院据此将给付期限延至高中毕业,但明确驳回了”给付至大学独立生活止”的诉请。实务中,若子女已年满18周岁且就读大学,父母并无法定继续给付抚养费的义务;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否则需子女自行主张或协商解决。
法院在酌定900元/月时,既考量了子女的实际需要,也考量了刘某无固定收入等负担能力因素。提示非直接抚养方:若因疾病、失业、再婚再育等导致经济能力显著下降,应及时通过协商或诉讼主张减免,并保留收入证明、医疗支出、房贷凭证等证据。本案中刘某未提交相应证据,导致其”无力承担”的抗辩未被采信。
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宜结合子女成长阶段预留弹性空间,或明确大额教育支出(如择校费、寄宿费、重大疾病医疗费)的分担机制。直接抚养方应系统保留学费、住宿费、医疗费等原始票据及转账记录,作为日后主张调整的事实基础;非直接抚养方则应定期留存收入变化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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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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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1224民初3493号 |
| 审理法院 |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900元至原告高中毕业(独立生活)时止 |
| 裁判时间 | 2025年8月25日 |
| 主要规范 | 《民法典》第1067条、第1085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1条、第42条、第49条 |
| 标签建议 | 民事家事、抚养费、离婚调解书变更、高中教育费、抚养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