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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抚养费,子女升入高中后能否主张增加?——昌图法院适用民法典抚养费规则案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2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224民初3493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案由:抚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900元,至原告高中毕业(独立生活)时止 裁判时间:2025年8月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李某1与刘某于201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李某2随李某1共同生活,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至子女满18周岁。2025年,李某2就读某县第二高级中学,李某1以生活费、教育费(含住宿、辅导、交通、伙食等)大幅增加为由,代李某2提起诉讼,要求将抚养费增加至1500元/月,并给付至子女独立生活(大学毕业)时止。

刘某辩称,其收入与离婚时相比并未增加,且面临医疗、房贷等家庭开支;高中教育属基础教育,公立高中学费较低,原定300元已涵盖孩子成长各阶段基本需求,不构成法定调整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2现就读高中,学费、住宿费及生活成本确有增加;刘某无固定收入。最终判决将抚养费调整为900元/月,自2025年7月1日起给付至李某2高中毕业(独立生活)时止。


二、争议焦点

  1. 离婚调解书已确定抚养费标准,子女因升入高中导致实际支出增加,是否构成法定调整事由?
  2. 抚养费给付期限能否突破”年满18周岁”,延长至子女高中毕业或大学阶段?
  3. 主张增加抚养费的一方,应就”子女实际需要显著增加”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父母与子女间的身份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2条、第49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其数额应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具体而言:

  • 原定每月300元抚养费,因社会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及李某2现已就读高中,已明显过低,应予调整。
  • 关于给付期限,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1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可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鉴于李某2年满18周岁时高中尚未毕业,法院支持给付至其高中毕业(独立生活)时止;对原告诉请的大学阶段抚养费,因缺乏法律依据,未予支持。
  • 关于调整幅度,综合考虑李某2的实际教育生活支出、父母双方均无固定收入等情形,酌定为900元/月。原告主张的1500元/月未获全额支持。
  • 被告关于维持300元/月的抗辩,因未举证证明其经济负担已致无力增加,且与子女实际需求不符,法院未予采信。

四、律师解析

1. 抚养费调整须以”实际必要支出”为锚,而非单纯主张”物价上涨”

离婚调解书或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但主张增加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原标准已无法覆盖子女正常生活、教育所需。本案中,李某1提交的学费收据、住宿费转账记录、学校收费通知等原始凭证,是法院认定”300元明显过低”的关键。若仅有口头陈述辅导费、交通费增加,而无票据或合理说明,通常难以构成有效调整依据。

2. “高中”与”大学”的期限边界不可混同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1条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限定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等情形。本案法院据此将给付期限延至高中毕业,但明确驳回了”给付至大学独立生活止”的诉请。实务中,若子女已年满18周岁且就读大学,父母并无法定继续给付抚养费的义务;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否则需子女自行主张或协商解决。

3. 双方负担能力的举证同样关键

法院在酌定900元/月时,既考量了子女的实际需要,也考量了刘某无固定收入等负担能力因素。提示非直接抚养方:若因疾病、失业、再婚再育等导致经济能力显著下降,应及时通过协商或诉讼主张减免,并保留收入证明、医疗支出、房贷凭证等证据。本案中刘某未提交相应证据,导致其”无力承担”的抗辩未被采信。


五、实务提示

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宜结合子女成长阶段预留弹性空间,或明确大额教育支出(如择校费、寄宿费、重大疾病医疗费)的分担机制。直接抚养方应系统保留学费、住宿费、医疗费等原始票据及转账记录,作为日后主张调整的事实基础;非直接抚养方则应定期留存收入变化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家事领域裁判规则与合规实务。如您面临抚养费调整、离婚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争议,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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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224民初3493号
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案由 抚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 被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900元至原告高中毕业(独立生活)时止
裁判时间 2025年8月25日
主要规范 《民法典》第1067条、第1085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1条、第42条、第49条
标签建议 民事家事、抚养费、离婚调解书变更、高中教育费、抚养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