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203民初343号 审理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谢某甲向原告孙某甲支付房屋补偿款330,066元,向被告谢某乙支付房屋补偿款82,516元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11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被继承人谢某丙与姜某乙系夫妻,二人婚后无子女。谢某丙系再婚,与前妻育有二子谢某甲、谢某乙。姜某乙系初婚,其外甥女孙某甲主张姜某乙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将夫妻共有房屋中属于姜某乙的份额及全部个人财产遗赠给孙某甲。谢某丙于2021年3月死亡,姜某乙于2024年10月死亡。
案涉房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系谢某丙、姜某乙婚后购买的房改房,产权登记在谢某丙名下。2024年5月10日,姜某乙立下自书遗嘱,将案涉房屋及银行存款遗赠给孙某甲。姜某乙死亡后,孙某甲于2024年10月7日通过微信向谢某甲发送接受遗赠通知。2024年11月14日,谢某甲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其个人名下。
孙某甲诉请谢某甲支付房屋补偿款330,066.6元,并主张丧葬费、抚恤金归其所有(后撤回该项诉请)。谢某甲、谢某乙抗辩称遗嘱非姜某乙真实意思表示,且其二人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法院经评估确认房屋市场价值495,100元,认定姜某乙自书遗嘱有效,孙某甲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期间,判决谢某甲向孙某甲支付补偿款330,066元,向谢某乙支付补偿款82,516元。
法院认定:
《民法典》对自书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缺一不可。本案中,姜某乙的遗嘱完全符合上述要件,且内容中自我确认”神智清醒””未受胁迫欺诈”,形成对遗嘱能力的自证。被告主张”诱导哄骗胁迫”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亦未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直接依据举证责任规则不予采信。
实务启示: 遗嘱真实性争议中,异议方需主动举证或申请鉴定,不能仅作口头抗辩。对于高龄立遗嘱人,建议同步保留立遗嘱过程的影像资料、见证人证言或选择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以降低事后争议风险。
本案明确了接受遗赠的表示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孙某甲在遗嘱上以”遗嘱执行人”身份签字,被认定为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姜某乙去世后,其在六十日内通过微信发送接受通知,亦被认定为有效。法院未苛求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全体继承人明示,而是结合行为整体认定。
实务启示: 受遗赠人应注意保留作出接受表示的证据,建议采用书面、可留痕方式(如邮寄、公证送达、微信/短信并保存记录),并确保在知道受遗赠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期间起算点”知道受遗赠之日”通常理解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而非遗嘱作成之日。
本案涉及房改房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买的产权性质问题。法院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将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按工龄贡献比例分割。被告抗辩”使用谢某丙37年工龄,其个人财产占比69.18%”未获支持。
实务启示: 房改房、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产权认定常涉及工龄、补贴、产权比例等复杂因素,但核心仍在于”是否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当事人主张按工龄折算个人财产份额,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诉讼中难以获得支持。
继承纠纷的化解,关键在于遗嘱效力的提前固定与家庭关系的及时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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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203民初343号 |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
| 终局结论 | 被告谢某甲向原告孙某甲支付房屋补偿款330,066元,向被告谢某乙支付房屋补偿款82,516元 |
| 标签建议 | 继承纠纷、自书遗嘱、遗赠、房改房、受遗赠人接受表示、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