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115刑初157号 审理法院: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案由:盗窃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裁判时间:2025年8月13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
2025年3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进入沈阳市辽中区某镇某村被害人孙某家中,趁孙某父亲孙某甲熟睡之机,从屋内凳子上裤兜内窃取人民币160元。当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李某持有的130元并发还被害人,其家属另行退赔30元。
李某1964年出生,具有多次前科:198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2001年、2014年因盗窃罪被判刑;2006年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2015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2024年8月2日刑满释放。本案系其刑满释放后不足一年内再次犯罪。
庭审中,李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李某认罪态度良好、年龄较大、已退赔被害人,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入罪标准,意味着即便未达普通盗窃的数额标准,只要实施入户行为即可构罪。但实务中易被忽视的是:入户情节在量刑阶段仍独立发挥作用。本案盗窃数额仅160元,远低于辽宁省「数额较大」标准(通常为2000元),但法院仍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实刑,核心即在于「入户」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升格评价——侵入公民住宅这一私密空间,对被害人安全感、居住安宁的侵害,远超同等数额的公共场所盗窃。
李某2024年8月刑满释放,2025年3月即再犯新罪,属于典型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构成要件。累犯系法定从重情节,且不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即便存在认罪、退赔等从宽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仍需在「从重」基准线上酌情调节,而非简单抵消。本案七个月实刑的量刑结果,体现了累犯情节对从宽空间的压缩效应。
本案中,退赔160元、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法院仅评价为「酌情从轻」,未改变实刑结果。提示当事人:退赔与认罪是「可以」而非「应当」从宽,且从宽幅度受犯罪性质、前科情况、社会危害性等多重因素制约。对于累犯尤其是多次盗窃前科人员,司法机关在适用非监禁刑时趋于审慎,不宜对「退赔即取保」「认罪即缓刑」抱有过高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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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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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15刑初157号 |
| 法院 |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盗窃罪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 终局结论 | 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盗窃罪、入户盗窃、累犯、量刑情节、退赔从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