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303刑初4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案由:诈骗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2,115.23元 裁判时间:2025年5月29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库
2023年7月,被告人于某甲与被害人田某乙通过快手软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至12月期间,于某甲编造为田某乙所涉刑事案件办理不起诉或缓刑、母亲生病、车辆事故、应对母亲查账、给羁押在看守所的父亲存钱等理由,多次骗取田某乙钱款。其间,于某甲还以田某乙名义向他人借款。上述钱款被其用于租赁豪车及日常消费挥霍。
案发前,于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红包向田某乙返还部分款项。公诉机关指控诈骗金额为78,100元,法院审理后认定诈骗金额为62,115.23元。于某甲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
法院认定:
本案清晰展示了司法实践中诈骗数额的计算逻辑。法院并非简单依据被害人转账总额认定,而是采用”总数额-案发前退还-合理支出”的净额计算方式。于某甲虽从田某乙处取得88,700元,但最终认定的犯罪数额为62,115.23元,差额部分正是基于在案转账记录核实的还款及垫付事实。
这一规则对被害人的启示是:报案时应尽量提供完整、双向的资金往来记录,避免因证据不全导致”已还款未被认定”;对被告人而言,保留并提交案发前主动退赔的证据,是数额辩护的关键抓手。
于某甲虚构”母亲住院””父亲羁押””家族企业””检察院主任”等多重身份与事由,利用恋爱关系获取信任。法院对此类”情感型诈骗”的认定要点在于:关系真实性不影响诈骗定性,核心在于”事由”是否虚构、”占有目的”是否自始存在。
实务中,被告人常辩称”系借款””共同消费”,但本案中于某甲无正当职业、无还款能力、钱款实际用于租车挥霍,且多次伪造聊天记录、虚构公职人员,足以认定其自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恋爱关系只是手段,不改变诈骗本质。
于某甲2023年2月刑满释放,同年7月即实施本案犯罪,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法院依法从重处罚,体现了对”再犯可能性高”的从严评价。这一情节在量刑中的权重通常较大,辩护空间相对有限,更需重视的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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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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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1303刑初46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诈骗罪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 终局结论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退赔62,115.23元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诈骗罪、数额认定、恋爱诈骗、累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