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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的程序要件与实体边界——葫芦岛中院(2025)辽14民终677号判决解读微信客服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的程序要件与实体边界——葫芦岛中院(2025)辽14民终677号判决解读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的程序要件与实体边界——葫芦岛中院(2025)辽14民终677号判决解读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4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4民终67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3,209,691.62元及利息) 裁判时间:2025年5月7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某乙公司(发包人)与某甲公司(承包人)签订猪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节点付款。张大海挂靠某甲公司,以项目经理身份实际组织施工。2018年4月,某乙公司以工期严重滞后为由解除合同,张大海撤场。双方未办理已完工程量结算。

2019年,某甲公司曾就同一工程向葫芦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仲裁请求。2023年,张大海以个人名义向兴城市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作为实际施工人,请求某乙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认定已完工程造价5,059,691.62元,扣除已付1,850,000元,判令某乙公司支付3,209,691.62元及利息。某乙公司上诉,主张仲裁条款约束、鉴定程序违法、工程量认定错误等。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约束
  2. 发包人拒不配合现场勘验、鉴定程序受限情形下,工程量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3. 无发包人签章的签证单、往来函件能否作为认定工程量的依据

三、裁判要旨

(一)关于仲裁条款的约束力

合同仲裁条款仅约束签约主体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张大海并非合同当事人,其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系基于司法解释赋予的法定救济路径,请求权基础、诉讼主体及程序路径均与仲裁案件存在本质区别。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不受原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二)关于鉴定程序与工程量认定

  • 鉴定机构由法院委托、双方共同选定,具备相应资质;某乙公司主张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但未举证证明存在法定重新鉴定事由,且一审中已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 某乙公司以进场需隔离、消杀为由阻止鉴定人员入场勘验,导致仅能外围观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对于无建设单位签章的签证单,结合施工单位签章、甲方代表多数签名确认、双方往来函件及施工惯例,可予采信。
  • 风化岩比例争议,鉴定机构未直接采用施工方单方报告,而是结合签证资料作出70%风化岩、30%土方的推断,已兼顾发包人利益,该推断性意见可予采纳。

(三)关于利息起算

合同解除、实际撤场之日(2018年4月20日)为工程交付之日,次日(2018年4月21日)起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一违约金过高,调整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律师解析

1. 程序选择:仲裁与诉讼的”主体隔离”效应

本案核心程序争点在于,前案仲裁败诉是否阻断实际施工人另行起诉。裁判规则明确:仲裁条款具有相对性,不及于非合同当事人的实际施工人。但需注意,这一”突破”是单向的——实际施工人可起诉发包人,但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质量责任、工期索赔时,仍可能受仲裁条款约束。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审慎评估仲裁条款对后续多层交易结构的覆盖范围。

2. 举证博弈:不配合勘验的”双刃剑”后果

某乙公司拒绝鉴定人员进场,试图以此否定鉴定结论,反而成为法院适用”违约者不受益”原则、加重其举证责任的理由。建设工程纠纷中,发包人常以”生产需要””防疫要求”等理由阻碍勘验,但法院通常认定:若现场客观具备勘验条件,单方设置障碍属于证明妨碍行为,应承担不利推定。对企业而言,”消极对抗”不如”主动固定”——撤场时及时办理工程量确认、影像保全,是避免后续被动举证的关键。

3. 证据采信:签证瑕疵的”交易习惯”补正

本案16份签证单中,3份无甲方代表签名,但法院结合”甲方代表在其余13份已签名、双方往来函件相互印证、施工行业惯例”等因素,认定该部分工程量成立。这一裁判思路提示:工程签证的效力认定,并非”无签章即无效”的形式审查,而是综合全案证据的实质判断。实际施工人应注重函件、报告、会议纪要等过程文件的留存,形成”证据链”而非”孤证”;发包人则需规范签证管理,避免”部分认可、部分否认”的模糊态度被认定为默示确认。

4. 挂靠关系中的权利行使边界

张大海虽最终获支持,但本案亦暴露挂靠模式的固有风险:其以某甲公司名义施工,某甲公司被撤销职务、某甲公司怠于主张权利,方以个人名义起诉。若某甲公司积极主张权利或存在其他债权人,实际施工人的代位权路径可能受阻。挂靠并非”借个资质”那么简单,而是涉及合同效力、税务合规、债权归属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复杂安排


五、实务提示

  1. 合同签订阶段:发包人应明确禁止转包、挂靠,设置严格的签证确认程序与违约责任;实际施工人若确需挂靠,应在挂靠协议中明确约定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条件、方式及费用分担,避免被挂靠企业”截留”债权。
  1. 施工过程阶段:双方均应重视往来函件的形式合规与内容固定,尤其是设计变更、工期顺延、价款调整等关键事项,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发包人拒绝签章时,实际施工人应通过公证送达、监理见证等方式固化证据。
  1. 争议解决阶段:发包人阻碍勘验、拒不提交财务账册等行为,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证明妨碍,反而加重其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审慎评估”消极对抗”策略的法律后果,优先选择协商结算或第三方审计。
  1. 权利救济路径: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时,应准确选择”代位权”或”直接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并注意仲裁条款、专属管辖等程序障碍;挂靠情形下,还需关注被挂靠企业破产、被诉等衍生风险对债权实现的影响。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建设工程领域商事争议解决,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须结合事实与证据个别分析。如需进一步沟通,欢迎致电 19802422672,或点击微信客服联系。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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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4民终677号
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规则 实际施工人不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仲裁条款约束;发包人阻碍勘验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无签章签证可结合交易习惯及全案证据认定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仲裁条款、司法鉴定、工程量认定、挂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