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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采河砂的上下游刑责分界与从宽路径——锦州古塔法院一起非法采矿罪案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2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702刑初93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案由: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裁判结果:李某甲、郝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实刑)及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孙某等五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 裁判时间:2025年7月 来源:2025年07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甲、郝某甲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等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利用铲车、”四不像”翻斗车等工具,在某村果园河道内盗采河砂,销售至锦州、盘锦等地,共计获利32万余元,其中郝某甲获利7万余元。

被告人孙某、吴某、钮某、朱某、褚某五人明知李某甲销售的河砂系盗采所得,仍低价收购后转卖牟利。各收购人支付金额从2万余元至近12万元不等,获利从4000元至12000元不等。

案发后,李某甲、孙某、钮某、褚某自动投案;吴某、朱某经传唤到案;郝某甲主动投案后未即时如实供述,后被认定坦白。郝某甲另揭发他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李某甲、郝某甲家属对被破坏河道护坡进行了修复加固。审理期间,各被告人均主动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

法院认定李某甲、郝某甲构成非法采矿罪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孙某等五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生态修复、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二、争议焦点

  1. 盗采河砂行为中,”采”与”收”的刑责如何分界? 收购盗采河砂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共犯,还是独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 自动投案后未即时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 郝某甲投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侦查机关掌握后才供述,其法律评价如何?
  3. 生态修复与退缴违法所得,对量刑调整的实际作用? 认罪认罚框架下,从宽情节如何具体影响宣告刑与刑罚执行方式?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非法采矿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分: 李某甲、郝某甲系盗采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获利超过十万元,符合”情节严重”标准,构成非法采矿罪。孙某等五人未参与采砂环节,仅明知系盗采河砂仍予以收购转卖,其行为独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非法采矿罪共犯。
  • 共同犯罪与主从犯: 李某甲、郝某甲系共同犯罪,二人犯罪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 自首与坦白的区分认定: 李某甲、孙某、钮某、褚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认定自首;郝某甲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侦查机关掌握后才供述,认定为坦白;吴某、朱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认定为坦白。
  • 立功的认定: 郝某甲提供重要线索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并已由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构成立功。
  • 从宽情节的综合适用: 李某甲、郝某甲主动修复被破坏生态环境,酌情从轻;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主动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酌情从轻。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对郝某甲及五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适用缓刑。

四、律师解析

1. 上下游犯罪的定性分野:为何”收购”不是”共犯”

实务中,盗采矿产资源案件常出现”全链条打击”倾向,但本案清晰呈现了实行行为与下游行为的刑责分界。法院未将收购方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共犯,核心在于孙某等人未参与采砂的组织、策划、实施,亦未与盗采方形成事前通谋的分工配合,其”明知+收购+转卖”的行为结构,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独立构成要件。

规则启示: 对于砂石料、矿产等资源的中间商、终端用户而言,”低价收购”本身即蕴含刑事风险。即便未参与盗采,只要明知系犯罪所得仍收购,即可能独立入罪。企业采购环节须建立来源审查机制,留存合法来源凭证,避免”贪便宜”触发刑责。

2. 自首的”时间窗口”:投案后何时供述才有效

郝某甲的案例具有典型警示意义。其虽自动投案,但未能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导致自首情节未被认定,仅获坦白评价。法院明确”在侦查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才如实供述”的,不构成自首。

规则启示: 自首的成立需同时满足”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两个要件,且供述须具有及时性。对于共同犯罪或多次作案的当事人,投案后试图”试探口径””避重就轻”的策略,往往导致自首情节落空。第一时间、完整、稳定地供述,是争取自首认定的关键。

3. 生态修复与财产退缴:从宽处罚的”可量化”路径

本案量刑调整体现了生态修复与经济损失弥补的独立价值。李某甲、郝某甲家属修复河道护坡,各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公诉机关据此调整量刑建议,法院对多人适用缓刑。值得注意的是,生态修复行为由被告人家属实施,亦被法院作为酌情从轻情节考量。

规则启示: 环境资源类犯罪中,生态修复不仅是悔罪表现,更是实质降低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企业或当事人而言,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即启动修复、退缴程序,比庭审阶段”临时抱佛脚”更具量刑意义。同时,修复方案的专业性、验收的合规性,需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充分沟通,避免”修而不认”。

4. 认罪认罚从宽的实践尺度:从”建议”到”调整”的博弈空间

本案公诉机关根据退缴、修复情况主动调整量刑建议,将李某甲从”有期徒刑一年实刑”调整为”有期徒刑九个月实刑”,郝某甲、孙某从”缓刑”调整为更轻缓刑幅度。法院经审查认为调整后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规则启示: 认罪认罚从宽并非”签了即固定”,而是一个动态协商过程。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作为,推动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是审判阶段争取更优结果的重要路径。当事人及辩护人应关注量刑建议的”可协商性”,而非被动接受。


五、实务提示

矿产资源开发与砂石料经营属于强监管领域,刑事风险贯穿开采、运输、销售全链条。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提示:

  • 开采端: 河道采砂须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等法定审批,”先采后批””边采边办”均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共同出资、分工采销的,易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将加重责任。
  • 收购端: 建立供应商资质审查与台账管理制度,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货源保持警觉,要求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对”夜间作业””无票销售”等异常情形,应主动拒绝交易并留存证据。
  • 案发后: 第一时间固定自首情节,完整供述;尽早启动生态修复与违法所得退缴,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推动量刑建议调整;有他人犯罪线索的,及时提供并配合查证,争取立功情节。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及环境资源领域法律事务。若您或企业面临矿产资源开发、砂石料经营中的刑事风险或合规审查需求,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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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702刑初93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主要规范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终局结论 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郝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孙某等五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自首认定、生态修复、认罪认罚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