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
×
离婚时未分割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如何追索?——辽阳中院对离婚后财产分割与继承程序分立的裁判规则微信客服离婚时未分割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如何追索?——辽阳中院对离婚后财产分割与继承程序分立的裁判规则

离婚时未分割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如何追索?——辽阳中院对离婚后财产分割与继承程序分立的裁判规则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1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0民终299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结果:部分改判(维持一审关于返还前妻共有财产分割款之判项,撤销一审关于继承人之间遗产分割之判项)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刘某与张某乙于1984年登记结婚,2011年协议离婚,二人育有一女张某甲。2012年,张某乙与艾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12月,张某乙因病去世,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资金共计108,942.54元,已由艾某领取。

刘某起诉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主张张某乙在1992年至2011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32,890.08元及利息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30,527.04元。张某甲申请一并分割其应继承份额。艾某辩称:该款项系离婚后形成的离退休新账户资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已全面分割财产;且刘某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未涉及张某乙养老保险,支持刘某分得30,527.04元;剩余78,415.5元作为张某乙遗产,由艾某、张某甲平均分割,判令艾某分别向刘某、张某甲返还相应款项。

艾某不服,上诉至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理由:刘某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一审超出诉请处理继承问题,且遗漏继女魏某;遗产分割应先扣除艾某与张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并考虑艾某照顾瘫痪配偶多年而应多分。

二审中,艾某提交魏某向张某乙转账、缴纳话费及电费等记录,主张魏某作为继女已尽赡养义务,应享有继承权。刘某、张某甲质证认为,该组证据在另案中曾作为债权凭证提交,与本案赡养事实缺乏关联。

二、争议焦点

  1. 离婚时未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离婚后一方主张分割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2.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返还资金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应如何定性?
  3.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法院能否为“减少诉累”而依申请一并处理被继承人遗产继承问题?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核心在于分割刘某与张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处理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 关于养老保险分割。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个人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应予支持;离婚时未涉及且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张某乙与刘某的离婚协议未涉及养老保险,艾某亦未举证证明刘某曾放弃分割,故刘某有权主张。艾某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再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 关于继承问题程序处理。 二审认为,剩余款项的继承问题与本案离婚后财产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一并处理不妥,应予纠正。张某乙的继承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 关于继女继承权证据。 艾某提交的魏某转账及缴费记录,因与本案待证事实关联性不足,且涉及另案法律关系,二审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艾某返还刘某30,527.04元),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艾某返还张某甲继承款39,207.75元)。

四、律师解析

1.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婚姻存续期切片”:离婚时未分割仍可追索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时间累积性,但法律评价上可作“切片”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涉及或未分割的,不因离婚协议已履行完毕而当然丧失分割可能。本案提示:养老金、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隐形”共同财产,极易在离婚协议中被遗漏,事后仍可依法主张分割。

2. 时效抗辩不能“留到二审”:一审防御策略决定程序权利

艾某在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再主张“已过两年/三年时效”,法院不予支持。实务中,时效、管辖、主体不适格等“失权性”抗辩,必须在首次答辩时穷尽。一旦一审未主张,通常视为放弃,二审再提难以补救。

3. 不同法律关系不宜“混案处理”:离婚后财产分割与继承应程序分立

一审法院为“节省司法资源”将继承份额一并分割,被二审纠正。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请求权基础是共同财产分割,当事人主要是离婚双方;继承纠纷的请求权基础是遗产继承,当事人是全体继承人。两者规范目的、当事人范围、法律适用均不同,不宜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处理。当事人应分别起诉,避免因程序错误导致判项被撤销、增加诉累。

4. 继子女继承权的举证:经济往来需明确“赡养”性质

再婚家庭中,主张继子女享有继承权,需证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艾某提交的转账、缴费记录,因在另案中曾作为“债权”证据使用,导致证明目的前后矛盾、关联性受质疑。若需证明赡养事实,证据的指向性应自始一致,且需体现长期、稳定的生活扶助,而非偶发性经济往来。

五、实务提示

离婚协议及再婚家庭的财产安排,应注重“事前切片”与“程序分立”:

  • 穷尽列举隐形财产。 离婚协议除房产、存款、车辆外,宜明确列明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账户的分割方式,避免遗漏引发二次诉讼。
  • 再婚家庭提前规划。 再婚前应厘清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界限;若涉及继子女,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或遗嘱明确身后财产安排,减少继承人范围争议。
  • 一审答辩穷尽抗辩。 被告收到诉状后,应在答辩期内全面梳理时效、证据、法律关系等抗辩点,切勿保留“后手”。
  • 分案主张不同权利。 离婚后财产分割与继承竞合时,应作为独立请求权分别主张,不宜寄希望于法院“一并解决”,以免超诉请裁判被二审纠正。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民事家事领域公开案例解读,若您面临离婚财产分割、养老保险及公积金分割、再婚家庭继承规划等争议,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

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0民终299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
终局结论 部分改判(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标签建议 民事家事、离婚后财产、养老保险分割、诉讼时效、继承程序分立、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