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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赏型诈骗的定性规则与主从犯认定——沈阳沈河区法院16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1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4)辽0103刑初94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案由:诈骗罪 裁判结果: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均宣告缓刑 裁判时间:2025年8月15日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至2023年11月,裴某(另案处理)在沈阳市沈河区经营沈阳某有限公司,招募赵某等9名主播及高某等7名运营。该团伙通过抖音平台直播,由运营人员添加男性用户为好友,与主播相互配合,向对方发送网上购买的淫秽图片、视频、假机票及假定位,并使用同城约会、暗示提供性服务等话术,诱骗被害人在抖音平台为主播打赏。被害人打赏后,主播与运营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见面,打赏资金扣除平台提成后,由裴某与主播、运营按不同比例分成。

经查明,16名被告人各自参与骗取的金额从4,888.8元至193,749.3元不等。其中,马某在离开某公司后,仍单独以网恋、刷礼物可约见面等手段骗取被害人79,855.9元。案发后,刘某甲、李某甲等13名被告人退赔全部被害人损失;赵某、高某、马某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综合考虑电信网络诈骗定性、共同犯罪地位、坦白、退赔、认罪认罚及社区矫正条件,对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并均宣告缓刑。


二、争议焦点

  1. 通过直播平台诱导打赏后拒绝见面,应认定为普通诈骗还是电信网络诈骗
  2. 主播与运营人员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均应认定为主犯,抑或可以区分主从犯?
  3. 运营人员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诈骗的主观故意?

三、裁判要旨

1. 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定,被告人利用抖音平台直播,受众具有“不特定性”;通过微信等网络虚拟空间远程实施,发送虚假图片、视频、定位及话术,手段具有“非接触性”。整体模式符合电信网络诈骗“非接触性”“不特定性”的核心特征,不应按普通诈骗把握。

2. 主播与运营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16名被告人分工明确,女主播负责直播,运营负责添加男性用户并配合主播实施话术诱骗,事后均参与分赃。法院认为,主播与运营均系实际实施诈骗行为的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分赃比例差距较小,在共同犯罪中均处于积极参与状态,作用相当,不应认定为从犯。

3. 坦白、退赔与社区评估是缓刑适用的关键支撑。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部分认罪认罚,部分当庭认罪;均积极缴纳罚金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结合社区司法局同意进行社区矫正,法院认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16名被告人全部宣告缓刑。


四、律师解析

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认为,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直播打赏型诈骗的定性标准与共同犯罪地位认定规则,对辽宁地区直播行业从业者及刑事辩护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1. “电信网络诈骗”的认定标准:不特定性与非接触性

法院从“受众不特定”和“手段非接触”两个维度,将本案锁定为电信网络诈骗。在实务中,这一定性直接影响入罪数额标准与量刑档次评价。若辩护策略错误地将此类案件按普通诈骗构建,可能弱化对“远程、非接触、广撒网”特征的法律评价,导致量刑辩护缺乏针对性。对于利用抖音、微信等社交平台实施诱导打赏的案件,是否面向不特定多数人、是否依托网络虚拟空间完成全部欺骗环节,通常是定性的分水岭。

2. 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不看岗位名称,看实际行为与分赃结构

法院明确否定了“运营人员属于从犯”的辩护观点。认定主从犯的关键,不在于岗位是“主播”还是“运营”,而在于是否实际实施诈骗行为、是否积极参与、是否直接参与分赃。本案中,运营负责添加好友、发送虚假定位与话术配合,主播负责直播与拒绝见面,二者缺一不可,且分赃比例差距不大,故被认定为作用相当。实务教训在于:入职时以为是“正常运营辅助”,但一旦参与虚假话术、虚假定位发送并领取分成,通常难以被认定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3. 退赔、谅解与社区矫正:数额巨大仍可能适用缓刑的“三重门”

本案6名被告人诈骗数额巨大(法定刑三年以上),最终仍获缓刑,核心在于同时具备退赔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坦白认罪及社区同意接收等条件。对于数额巨大的诈骗案件,若缺乏退赔或社区评估未通过,缓刑适用通常存在障碍。这提示家属与辩护人:案发后的退赔能力评估、被害人沟通、社区矫正前置调查,与庭审中的定性辩护、地位辩护同等重要,须尽早同步推进。

4. 直播行业从业者的刑事风险识别

对辽宁本地直播公会、MCN机构及从业者而言,本案揭示了常见高危模式:虚假人设、虚假定位、暗示性交易话术诱导打赏。员工若发现公司要求使用“同城约会”“刷礼物可见面”等话术,并配合虚假机票、定位及淫秽图片发送,应意识到已超出正常直播营销边界,可能涉嫌诈骗。企业亦应建立内容合规审查机制,避免将“运营辅助”包装成正常岗位而实际参与诈骗链条。


五、实务提示

直播打赏型诈骗案件通常呈现“公司化运作、岗位细分、人数众多”的特点。事前防控应聚焦于话术合规与岗位边界:直播机构须建立话术审核机制,严禁使用虚假定位、虚假身份、暗示性交易等诱导话术;员工入职时应明确行为边界与法律责任。若发现公司涉嫌违法犯罪,员工应及时脱离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持续参与分赃环节而深陷共同犯罪。

涉案后的救济路径上,应优先评估退赔能力,积极沟通取得被害人谅解,配合社区矫正调查,为缓刑适用创造条件。同时,定性辩护与地位辩护须建立在事实与证据基础上,错误的法律关系选择可能直接限制从宽情节的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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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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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4)辽0103刑初947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终局结论 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四个月,均宣告缓刑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电信网络诈骗、直播打赏、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缓刑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