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9民终31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1的遗嘱继承请求未获支持) 裁判时间:2025年5月15日 来源:2025年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继承人王某3去世后,其再婚配偶王某1与王某2就一处房产的继承发生争议。王某3生前先后留下两份遗嘱:其一,2012年2月所立公证遗嘱,将该房产中属于其个人及继承原配的份额留给王某2;其二,2016年3月所立代书遗嘱,将该房产留给王某1,但该遗嘱上“王某3”签字非本人所签,立遗嘱时王某3患脑血栓无法说话,视频显示由代书人持事先打印的文本进行询问,王某3以点头回应。
王某1起诉请求确认其持有的代书遗嘱效力优先,并判决房产由其继承。一审法院认为,两份遗嘱均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继承法》的公证遗嘱优先规则,且代书遗嘱因欠缺遗嘱人本人签名、无法确认真实意思表示而形式要件缺失,故驳回王某1的诉讼请求。
王某1上诉,主张被继承人死亡于《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最后遗嘱为准”的新规则;并提交2015年4月《遗赠扶养协议》作为新证据,主张其已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有权依该协议取得房产。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本案两份遗嘱均订立于2021年1月1日之前,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之情形,应适用立遗嘱时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据此:
实务中常见误区是:只要被继承人死亡在《民法典》后,就自动适用“最后遗嘱为准”。本案明确,遗嘱效力冲突的法律适用,关键看遗嘱订立时间。两份遗嘱均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仍应适用《继承法》的公证遗嘱优先规则。若当事人错误选择请求权基础,主张以最后订立的代书遗嘱覆盖公证遗嘱,会直接导致败诉。
代书遗嘱必须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缺少遗嘱人本人签名,且遗嘱人患脑血栓、无法言语、仅有点头动作,法院难以认定真实意思。即使家属认为“老人确实想给我”,形式瑕疵也可能使遗嘱直接无效。建议立代书遗嘱时全程同步录像,由遗嘱人亲笔签名或按手印(需证明系本人自愿),并保留医疗机构关于其神志清醒的相关诊断,补强真实意思证据。
遗赠扶养协议的制度目的在于,让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通过生养死葬的对价取得遗赠。配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本身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不能通过该协议变相取得遗赠。若法定继承人之间希望多分得遗产,应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赠与或主张多分法定继承份额实现,而非套用遗赠扶养协议,否则易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王某1二审提交的《遗赠扶养协议》形成于2015年,远在一审诉讼之前,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规定的二审新证据。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常因“一审没重视”或“以为二审能补交”而丧失关键举证机会。涉及遗嘱、扶养事实、财产权属的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完整固定并提交,逾期提交可能被法院直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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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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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9民终317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遗嘱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遗嘱效力、公证遗嘱、代书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法律溯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