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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补偿款的全额继承与按户分割之争——沈阳中院一起继承纠纷终审判决微信客服宅基地拆迁补偿款的全额继承与按户分割之争——沈阳中院一起继承纠纷终审判决

宅基地拆迁补偿款的全额继承与按户分割之争——沈阳中院一起继承纠纷终审判决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11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1民终589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某某分得遗产折价款14万元) 裁判时间:2025年5月26日 来源:2025年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陈某某于2016年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包括:长子韩某某(随前夫生活)、长女李某2(随母改嫁后共同生活)、次女李某1(与再婚配偶所生)。陈某某再婚配偶李某某于2008年先于其死亡。

2014年12月,陈某某名下宅基地(占地690㎡、有证房屋76㎡)纳入拆迁,李某1作为被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补偿款合计426万余元,并产权调换两套回迁房屋。拆迁档案显示,签约时该宅基地户籍在册人口为陈某某、李某1及其女张某。

陈某某生前签署的《房产赠与协议书》已被另案生效判决确认无效。韩某某遂提起法定继承之诉,主张拆迁补偿款中319万余元为遗产,请求分得三分之一份额(约106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应按拆迁时户籍在册人口均分,陈某某个人份额为142万余元;综合考虑韩某某未尽主要赡养义务、李某2长期照顾瘫痪的陈某某等事实,酌定韩某某分得14万元。对于李某1、李某2就其中一套调换房屋归属达成的内部约定,一审尊重当事人意愿未予处理。

韩某某上诉,主张遗产范围应为284万余元、李某1伪造赠与协议应少分或不分、赡养份额酌定不公、诉讼费分担不当等。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宅基地拆迁补偿款是否应全额纳入被继承人遗产,还是应按拆迁时户籍在册人口先行分割后仅将个人份额计入遗产?
  2. 已被确认无效的《房产赠与协议书》能否构成某一继承人“伪造证据”并导致其丧失继承权或少分遗产?
  3. 继承人之间就部分遗产分割达成内部约定的,法院能否在诉讼中不予审查处理?
  4. 未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中应如何酌定份额?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主要裁判要点如下:

  •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的分割基准。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可继承财产;拆迁补偿款中对应宅基地使用权的部分,应按拆迁时户籍在册人口均分,仅将被继承人个人份额纳入遗产范围。一审认定陈某某应得份额为142万余元(426万余元÷3),并无不当。
  • 赠与协议无效不等于丧失继承权。 房产赠与协议被确认无效,系因瑕疵意思表示导致,法院并未认定李某1存在伪造等违法情形,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丧失继承权或应当少分遗产的法定事由。
  • 继承人内部约定的诉讼处分。 李某1、李某2就部分产权调换房屋归属自行达成一致,一审未予处理;李某2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经释明仍表示不需要法院处理,视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法院予以尊重。
  • 赡养义务与份额酌定。 遗产分配应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韩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对陈某某尽了相应扶养义务,一审酌定其继承约10%份额(14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四、律师解析

1. 宅基地拆迁补偿的“遗产范围”不能简单按动迁协议总额计算

实务中常见误区是“动迁协议写的补偿款都是老人的遗产”。本案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具有人身依附性,以拆迁时户籍在册人口为分割基准,仅将被继承人个人份额纳入遗产。若诉讼策略上坚持全额继承,容易在遗产范围认定阶段就遭遇大幅缩水。对于农村宅基地拆迁,须区分“房屋补偿”与“土地补偿”的构成,并固定户籍人口、宅基地使用权证及拆迁政策文件,才能准确锁定可继承范围。

2. “协议无效”与“丧失继承权”是两条不同的法律评价标准

当事人常将“他骗老人签字”直接等同于“他该不分遗产”。但法律对丧失继承权有严格法定情形,赠与协议因意思表示瑕疵被确认无效,并不当然推定为继承人伪造证据或构成虐待、遗弃。若需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必须围绕法定事由单独组织证据,不能混用合同效力评价与继承权评价。

3. 部分继承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法院可能不予司法审查

李某1、李某2就部分调换房屋归属达成一致,法院尊重其意思自治未予处理。这提示继承人:内部协商可以排除司法审查,但如果协商附条件未履行或显失公平,未上诉方可能丧失救济机会。韩某某试图通过上诉推翻他人内部约定,因缺乏直接的诉讼利益关联和上诉权基础,难以获得支持。

4. 赡养事实的举证与酌定份额

韩某某二审补充提交的探望证据因关联性不足且缺乏佐证,未被法院采纳。继承纠纷中“尽赡养义务”或“未尽赡养义务”均需长期、稳定、具体的证据支撑,如医疗记录、陪护凭证、费用支出单据等,而非单方陈述或诉讼中临时补充的证人证言。一审结合陈某某瘫痪多年、主要由李某2照顾、韩某某早年随父生活等客观事实,酌定10%份额,体现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边界。


五、实务提示

农村宅基地拆迁涉及继承的,应提前厘清补偿款中房屋与土地的构成比例,固定户籍人口、宅基地使用权证及拆迁政策文件,避免对“遗产总额”产生错误预期。继承人之间就部分遗产达成的书面或口头约定,建议以书面形式固定并明确履行条件,防止“约定归约定、诉讼归诉讼”的僵局。主张多分或少分遗产,应注重日常赡养记录的留存;赠与协议、遗嘱等被确认无效后,不等于直接触发继承权丧失,须围绕法定事由另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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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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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1民终5895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终局结论 韩某某分得遗产折价款14万元;李某1、李某2内部约定部分未予处理
标签建议 家事继承、宅基地拆迁、法定继承、赡养义务、遗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