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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借条借贷向继承人追偿,如何完成举证?——葫芦岛中院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微信客服无借条借贷向继承人追偿,如何完成举证?——葫芦岛中院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

无借条借贷向继承人追偿,如何完成举证?——葫芦岛中院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01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4民终1329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2025年8月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褚某主张,2019年10月15日其自银行取现58000元出借给李某乙,用于结清李某乙在某信用社的贷款本息。李某乙于2024年6月因交通事故去世。褚某遂起诉李某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母亲潘某、女儿李某甲,请求二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58000元及利息。

二继承人辩称:不存在借贷合意、无借条、款项系双方多年情感往来中的经济混同;一审核心证人未出庭,程序违法;且自2019年至起诉已过五年,超出诉讼时效。一审认定借贷事实成立,判决二被告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本息。二审葫芦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无借条情况下,褚某与李某乙之间借贷事实是否成立?
  2. 二继承人是否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 一审对证人证言的调查核实程序是否合法?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中能否成立?

三、裁判要旨

  • 借贷事实成立。 褚某当日取款记录与李某乙还贷业务凭证在时间、金额上相互吻合;两名经办工作人员的书面证言经一审法院庭后核实;通话录音显示李某甲知晓借款一事。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足以认定褚某向李某乙交付了58000元用于清偿贷款。
  • 继承人应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 潘某、李某甲系李某乙第一顺序继承人,且一审中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故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 程序与时效抗辩不成立。 一审法院在庭后对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入卷,该证言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补强证据,程序并无不当;二上诉人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未基于新证据提出,依法不予支持。
  • 利息计算。 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利率,法院判令自起诉之日(2024年12月1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付利息。

四、律师解析

1. 无借条借贷的举证核心:构建“资金流向+时间吻合+辅助印证”的证据链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款项交付是成立要件。本案中,褚某虽无借条,但提供了当日银行取款记录、李某乙账户还贷凭证、信用社工作人员证言及继承人知晓借款的通话录音。法院正是通过“取款—存款—还贷”同一日的时间轴闭合,结合第三方经办人员的客观陈述,认定交付事实。对出借人而言,大额现金借贷若未能取得书面债权凭证,务必保留资金流向痕迹、第三方见证或事后确认记录;对继承人一方,仅以“无借条”否认往往难以推翻完整的证据链。

2. 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表态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二被告一审已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二审亦未主张放弃,故法院直接判令其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债。实务中,继承人若在诉讼中既不明确放弃继承、又抗辩不承担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接受继承并承担相应义务。若继承人确无继承意愿,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表示,否则可能丧失免责空间。

3. 诉讼时效抗辩与程序异议须在一审及时提出

上诉人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因一审未提出且二审未提交新证据,法院未予审查。这符合诉讼时效抗辩一般应在一审提出的通行规则。此外,关于证人未出庭的问题,一审法院依职权对证人进行调查核实,二审认定该证言系补强证据,程序合法。提示当事人: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抗辩均应及时、充分在一审主张,否则可能丧失二审救济机会。

4. 特殊身份关系不当然否定财产往来性质

上诉人主张双方存在特殊身份关系,进而否定借贷性质。法院未采纳该抗辩,核心在于款项用途明确指向清偿李某乙个人贷款,且资金流向客观可查。民事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应分别评价:即便存在情感往来,只要款项交付、用途及事后确认能够体现借贷合意,仍应认定为借贷。以“经济混同”或“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否定债务,须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款项的借贷属性,否则难以成立。


五、实务提示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债权人面临“死无对证”的举证困境,继承人则面临“遗产未分、债务先至”的被动局面。事前防控尤为重要:出借大额资金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转账时备注用途;继承人应在知悉被继承人死亡后及时梳理遗产债务,尽早决定是否放弃继承并办理相关手续;诉讼中,时效抗辩、程序异议等防御性主张须在一审阶段及时提出,避免程序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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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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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4民终1329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民事家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民间借贷、举证责任、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