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181刑初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案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裁判结果:二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裁判时间:2025年9月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王某甲使用王某乙提供的电机,自行组装管道疏通机,通过电商平台店铺对外销售。购货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并死亡。司法鉴定认为死亡原因与电击相关;产品质量鉴定认为案涉疏通机及配套电机存在漏电等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产品安全标准,漏电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方家属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器,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罪。
在案购买记录、鉴定意见、勘验材料及供述等足以证明:组装销售的疏通机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隐患与严重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王某甲负责组装销售,王某乙提供关键部件并参与产销链条,均可纳入刑事评价。
鉴于二人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且社区矫正评估支持非监禁刑,可依法适用缓刑,并追缴相应违法所得。
本案提示电商时代一个尖锐现实:低价配件拼装 + 平台开店,并不降低产品刑事合规要求。 “卖的是小电器、赚的是小钱”一旦出现严重人身后果,完全可能进入刑事程序。
与伪劣产品罪侧重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不同,本罪核心是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造成严重后果。鉴定意见往往是定罪关键。
提供关键动力部件并明知用于组装销售的,不能当然置身事外。刑事风险会沿着供应链向上下游传导,合同中的质量责任条款不能替代刑事评价。
出现死亡等严重后果后,赔偿谅解、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是争取缓刑的重要条件,但并不等于“赔钱即无刑责”。是否适用缓刑还需结合社区评估与具体情节。
电器类商品应具备必要认证、说明书与安全警示,禁止拼装不合格电机流入市场;平台店铺应保留进货、质检与售后记录。事故发生后应依法配合调查,避免隐匿库存与销售数据。
电商平台提供交易场所,并不自动吸收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刑事责任。经营者仍须对上架商品符合安全标准负责。事故发生后删除商品页、隐匿订单,反而可能被评价为妨碍查明事实,影响认罪认罚与缓刑评估。
网销电器、五金工具、家用机械等产品,务必把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当作红线。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保存产品留样、进货凭证与聊天记录,并通过规范渠道处理赔偿事宜。切勿以“小本生意”忽视质检与认证。
对组装类电器,生产者应保留关键零部件进货合同、合格证明与批次记录;哪怕是家庭作坊式生产,也不能省略基本的绝缘与漏电防护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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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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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81刑初6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 主要规范 |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
| 终局结论 |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
| 标签建议 | 刑事案件、产品安全、电商合规、鉴定意见、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