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005刑初34号 审理法院: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裁判结果: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施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裁判时间:2025年9月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害方在本地被骗大额资金,其中相当部分被用于购买购物电子卡。周某为获利在社交软件低价收购此类电子卡,并与施某在明知卡券来源可疑的情况下,将卡券充值至多个电商账户后购买手机等商品再转售套现,使用了被害方被骗资金形成的卡券额度。
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施某另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社区矫正评估认为周某不适宜社区矫正,施某适宜。
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周某实刑、施某缓刑,并没收相应财物。
法院认为:周某、施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转换,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指控成立。
施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施某另有赔偿谅解情节,可酌情从轻。因社区评估认为周某不适宜社区矫正,故不宜适用缓刑;对施某可依法适用缓刑。涉案违法所得与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本案是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出口”常见形态:上游骗得资金购买可流通卡券,下游以“低价收卡—购物—转售”完成洗白。 很多收卡人以为“我又没骗人,只是买卖二手卡”,却忽略刑法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单独评价。
明显低于市场价、要求非实名充值、频繁更换账户、拒绝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等,都可能支撑明知认定。不必证明下游清楚上游每一个诈骗细节。
若有证据证明下游与上游事前通谋、分工明确,可能上升为诈骗共犯;若主要是事后收购处置,通常以掩隐罪评价。辩护与指控的博弈,往往就在“通谋时点”与聊天内容。
本案施某因从犯地位、赔偿谅解且评估适宜而适用缓刑;周某即便退缴违法所得,仍因评估不宜而判处实刑。说明赔偿是加分项,社区评估与地位作用同样关键。
通讯数码回收、卡券黄牛、二手电商从业者应建立来源审核与可疑交易拒绝机制。一旦平台或公安核查涉诈资金,应立即停止流转并留存记录,避免继续“帮着把钱洗出去”。
此类案件很少只靠口供。购物卡购买记录、充值账户、下单物流、二手回收店交易与聊天报价,通常能把“明知 + 处置”闭环。辩护侧应尽早核对每一笔卡券与上游诈骗资金的对应关系,避免把无关交易误算进犯罪数额。
发现账户、卡券或物流异常关联诈骗案件时,不要抱有“小额套现没事”的侥幸。已涉案的,应尽早退缴、赔偿并配合说明上下游结构,同时评估是否存在被升级为诈骗共犯的风险。
普通人接到“低价收卡、帮忙走路、代买手机”类邀约时,应默认存在涉诈风险。拒绝异常低价、拒绝非实名操作,是成本最低的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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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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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1005刑初34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 主要规范 |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
| 终局结论 | 一人实刑、一人缓刑;没收违法所得与工具 |
| 标签建议 | 刑事案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电信诈骗下游、收卡套现、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