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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经营多年后主张续包合同无效,能否推翻原承包人续包?——从朝阳中院一起终审判决说起微信客服转包经营多年后主张续包合同无效,能否推翻原承包人续包?——从朝阳中院一起终审判决说起

转包经营多年后主张续包合同无效,能否推翻原承包人续包?——从朝阳中院一起终审判决说起

浏览:2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7-16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3民终176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确认《林地续包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9月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某村委会早年将北梁荒山发包给高某,承包期限至2024年前后。其后高某与冉某等签订转包合同,冉某实际经营部分地块,并与镇政府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办理林权登记申请。2015年,村委会与高某签订《林地续包合同》,延长承包期限。

冉某起诉请求确认该续包合同无效,主张:党员会议未真正讨论续租、会议记录可疑;其已与村委会形成稳定承包关系;续包处分了其种植林木,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一审认定:冉某仅因转包取得经营权,未与村委会订立承包合同,不能以退耕还林合同、林权申请表取代发包程序;续包已经村民代表多数知晓且符合民主议定要求,合同有效,故驳回诉请。

冉某上诉并补充林权证发放、证人证言等材料。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冉某是否已与村委会形成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从而有权否定续包合同?
  2. 《林地续包合同》是否因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或恶意串通而无效?
  3. 退耕还林合同、林权登记材料能否证明冉某享有承包经营权?

三、裁判要旨

二审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冉某未与村委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村委会亦不认可双方存在承包关系;其与镇政府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主要约定退耕还林事项,镇政府无权决定集体土地承包期延长。转包到期后,冉某不再享有案涉经营权。

林权证书或登记申请是权利凭证之一,但与承包合同记载冲突时,应以承包合同为准,不能单凭林权材料否定原承包关系并宣告续包无效。

关于民主议定:会议记录显示续包事项经村民代表讨论;冉某提交的部分书面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亲属关系等证明力不足,不足以推翻书证。类似确认无效纠纷在关联案件中亦未获支持。

故续包合同不因冉某主张而无效,上诉驳回。


四、律师解析

本案核心提醒是:“实际经营+退耕还林+林权材料”不等于已经完成承包权主体变更。

1. 转包与转让路径不同,法律效果差很远

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可由受让方与发包方确立新承包关系;单纯转包通常不消灭原承包关系。诉讼中若只能证明转包、缴费由原承包人代交,很难直接请求确认原承包人续包无效。

2. 确认合同无效要找准“无效事由”

主张违反民主议定、恶意串通等,需要足以动摇会议程序或主观恶意的证据。对会议记录真实性有异议时,鉴定受阻、证人证明力弱,都可能导致无效主张失败。

3. 林权与承包权不要混为一谈

退耕还林、林权登记解决的是造林任务与林木/林地使用权记载问题,不能当然替代村委会发包程序。权属争议中,应优先核对:与谁签了承包合同、期限是否届满、续包程序是否合规。

4. 长期经营更要做“关系固化”

实际种植多年的一方,若希望成为直接承包方,应在期限内推动与村委会改签、分割合同或依法流转登记,而不是等到续包完成后再以无效诉讼对抗。

5. 无效之诉与物权/承包权确认之诉的衔接

若真正目标是继续经营或排除他人续包,仅提起确认续包合同无效,可能即使部分程序存疑也难获支持,更难直接取得承包资格。更稳妥的路径往往是:在承包期限内依法请求办理流转/变更,或在具备条件时另行主张经营权、林木权益等实体权利,而不是把全部希望押在“打掉别人的合同”上。


五、实务提示

农村土地、林地流转应区分转包、转让、出租,书面合同与发包方同意手续缺一不可;涉及续包、调整,注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留痕。发生权属争议时,先固定承包合同链条,再评估无效之诉是否具备法定事由。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合同与公司股权、投融资及商事纠纷解决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确认合同无效、土地林地流转、承包经营权归属争议,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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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3民终1765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主要规范 《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民主议定及书面合同规定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确认合同无效、土地承包、转包续包、民主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