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7民终140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LPR利息) 裁判时间:2025年9月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祁某起诉孙某,主张多笔微信、支付宝往来构成借款,诉讼中将诉请本金调整为1.5万元及利息。双方曾就某店铺30%权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有车钥匙交付、店铺后续出兑等情节;另有多笔转账被分别主张为借款、手机补偿、生气索要、治病借款等。
一审查明:双方对部分借款及还款无争议;对2023年9月24日1万元、2023年10月15日2万元及后续往来性质存在激烈分歧。法院结合转账差额与2024年6月至9月微信沟通,认为双方就欠款1.5万元逐步达成一致:其中2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因店铺出兑后双方以聊天方式按“当时拿多少要多少、当借你的”形成清算合意,转化为借款;被告主张的赠与、反向借款等未能举证。
孙某上诉,坚持手机补偿、股权转让款、治病借款等抗辩,并提交网购记录等。二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特殊情感关系可推翻借贷认定,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指出,民间借贷须证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当事人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证据不足则承担不利后果。
对争议1万元:出借人有转账及对方认可欠款的聊天记录,受让人主张系手机损失补偿但未证明赠与成立,抗辩不予支持。
对2万元:虽存在股权转让协议,但被告出兑店铺未告知亦未按持股给付对价,嗣后聊天中双方同意按出借处理,构成清算后的债权债务协议,可按借款审理。
对差额1.5万元:转账轧差与2024年9月聊天中“差一万五”的表述相互印证;被告主张反向治病借款未能举证。利息方面,还款期限约定不明,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于法有据。
二审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价值在于:朋友、合伙、股权外观交织时,法院更看“事后清算合意+资金轧差”,而不是单张协议的表面名称。
若协议未真正履行(未办理变更、未分红、出兑未通知),并在事后聊天中明确“当借的”,法院可依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按查明的基础关系或清算协议处理。
主张赠与、补偿、反向借款,需证明双方当时合意。仅有转账方向或口头说法,在对方否认且有催收聊天时,很难推翻出借人主张。
本案关键节点是双方持续对账并确认尚欠1.5万元。催收、对账、确认欠款本金的聊天,往往比孤立转账更有决定性。
未约定借期与逾期利率时,出借人主张自起诉或逾期之日起按LPR计息,实务中较易获得支持;若想主张更高利率,须有事前明确约定且不超红线。
当转账可能对应借款、股权、共同消费等多种解释时,起诉前宜先做一次“定性预演”:哪一笔有借条或明确出借意思,哪一笔只能靠轧差和事后确认。能协商签署清算还款协议的,优先固定本金与还款期限;不能协商的,至少保全完整聊天与流水,避免庭上对同一笔款项给出前后矛盾的说法。
此外,个人之间因同学、朋友关系产生的多笔小额往来,最容易在关系破裂后被重新定性。出借人应尽早要求出具借条或在转账备注中写明“借款”;借款人若主张某笔款项属于赠与、投资或共同消费,也要在当时留下对方确认。等到诉讼阶段再以生活情节解释资金性质,往往难以推翻已经形成的催收确认记录。
个人往来资金务必备注用途,重大金额尽量出具借条;涉及股权/合伙退出时,一次性清算并签署还款协议,避免“协议一套、聊天一套”。发生争议后,系统导出完整聊天与转账流水,比事后补叙事更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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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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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7民终1406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主要规范 | 《民法典》借款合同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民间借贷、举证责任、清算合意、转账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