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212民初517号 审理法院: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确认合同解除;判令承包人返还超付工程款925,678.6元及电费,并按 LPR 支付违约金;移交施工资料并协助变更施工许可证;驳回律师费等部分诉请 裁判时间:2025年8月(文书库收录于2025年9月)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某机车配件公司(发包人)与某建筑公司(承包人)就扩建装配车间及综合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92天、固定总价约262.84万元。履行中,发包人已付款约250.27万元,远超合同约定施工阶段对应的应付比例;工程却出现停工,钢结构等关键节点未按进度承诺完成。
发包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超付工程款、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监理费、电费、律师费,并移交施工资料、协助变更施工许可证。承包人抗辩称设计不合理导致工程量增加、实际投入已超合同总价,并主张继续付款后完工。
法院判决支持解除合同、返还超付款、电费、移交资料及协助变更手续,并将违约金标准依法调减为按一年期 LPR 计算;驳回监理费、律师费等诉请。
本案是典型的企业厂房扩建类商事建工纠纷:一边是固定总价与节点付款,一边是现场停工与催告博弈。
固定总价约束的是结算口径,不等于发包人可以无序超付,也不等于承包人可以拿“我花得更多”推翻书面总价。付款进度应紧扣形象进度与合同节点;超付一旦形成,停工争议升温后,返还风险会迅速显性化。
承包人主张“签证款未付所以停”,必须证明:增项金额可核实、付款条件已成就、双方就履行顺序达成新约定。三者缺一,很难把停工正当化。
即便对方已违约,未发解除通知前合同往往仍存续;解除时点直接影响违约金起算。商事案件中,解除意思表示的送达、起诉状时间节点,常常比口头“你违约了”更关键。
过高的日利率式违约金,容易在诉讼中被调减;律师费则取决于条款覆盖范围,不能把知识产权侵权等特殊情形的律师费条款,扩张解释到全部违约案件。
签约阶段:固定总价、节点付款、签证计价与停工复工条件写清。 履约阶段:付款跟着产值走,关键节点留书面确认;增项务必签证闭环。 争议阶段:解除、催告、证据固定同步推进,避免“又想干下去、又想算高额违约金”的摇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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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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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212民初517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核心争点 | 固定总价、停工违约、合同解除、超付款返还、违约金调减 |
| 主要结论 | 合同解除;返还超付925,678.6元等;违约金按 LPR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工程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