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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主张赡养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如何认定?——台安法院一起赡养费纠纷判决观察微信客服继父母主张赡养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如何认定?——台安法院一起赡养费纠纷判决观察

继父母主张赡养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如何认定?——台安法院一起赡养费纠纷判决观察

浏览:70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8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321民初380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案由:赡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24日 来源:2025年10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丁某甲与张某甲之母王某甲于1999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2001年,丁某甲与王某甲协议离婚,张某甲由王某甲抚养。2025年,丁某甲以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为由,起诉要求张某甲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

张某甲抗辩称,其母与丁某甲结婚时自己虽已15岁,但始终未与二人共同生活,而是随外祖父母生活至成年,生活及教育费用均由外祖父母承担,丁某甲未支付任何费用,双方未形成抚养关系,故无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丁某甲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1. 丁某甲与张某甲之间是否形成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女关系?
  2. 继父母主张赡养费的权利,是否以”实际共同生活”或”实际承担抚养教育费用”为必要前提?
  3. 继子女成年后再婚关系解除,对继父母赡养义务的影响如何认定?

三、裁判要旨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认定:

  •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承担抚养教育义务为前提;
  • 本案中,张某甲在丁某甲与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未与丁某甲共同生活,生活及教育费用由其外祖父母实际承担;
  • 丁某甲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张某甲履行了抚养、教育等法定义务;
  • 双方未形成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丁某甲主张赡养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律师解析

1.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法定要件,非血缘拟制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将继父母子女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前提,明确限定为”受其抚养教育”。本案裁判再次确认:仅有婚姻登记形成的姻亲关系,不足以自动产生赡养权利义务;是否”实际抚养”、是否”共同生活”、费用”谁承担”,是法院审查的核心事实。当事人若仅主张”结婚时对方未成年”而忽略实际抚养事实,难以获得支持。

2. 证据固定方向:时间、空间、费用三要素

本案张某甲提交的居民委员会证明,从居住情况(未共同生活)、费用来源(外祖父母承担)、持续时间(直至成年)三个维度,完整还原了”未受抚养”的事实。反观丁某甲,除结婚登记材料外,未能提供任何抚养支出的证据。实务中,继父母若主张赡养,需提前固定共同居住证明、学费/医疗费/生活费支付凭证、亲友邻居证言等;继子女一方则应注重保留实际抚养人信息、费用承担记录等反证。

3. 再婚关系解除后,赡养义务的”可持续性”受限

本案中,丁某甲与王某甲的婚姻关系仅存续约两年半即告解除,张某甲此后由母亲抚养,与丁某甲再无往来。法院虽未直接以此作为裁判理由,但结合《民法典》体系解释,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义务基础在于”抚养教育”这一事实行为,而非婚姻关系的持续存在。一旦婚姻关系解除且未形成实质抚养,继父母主张赡养的权利空间将大幅限缩。这与”收养关系解除后的赡养义务”规则形成对照,体现了立法对权利义务对等性的尊重。


五、实务提示

再婚家庭中的赡养纠纷,往往夹杂着情感断裂与利益博弈,但司法审查始终围绕”抚养教育关系是否成立”这一核心展开。建议注意:

  • 继父母一方:主张赡养前,先评估自身是否具备”实际抚养”的证据基础,避免诉讼成本与情感消耗双重落空;
  • 继子女一方:面对赡养诉请,可围绕”未共同生活””费用未承担””抚养时间过短”等要点组织抗辩;
  • 再婚家庭各方:再婚前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与抚养安排,减少后续争议;涉及未成年继子女的,建议保留抚养支出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家事纠纷与继承领域实务问题。如您遇到赡养、抚养、继承等家事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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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321民初3800号
法院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
终局结论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标签建议 家事纠纷、赡养费、继父母子女关系、抚养教育关系、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