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4)辽0103刑初103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裁判时间:2025年8月8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库
2024年9月21日,被告人赵某伙同被告人冯某在沈阳市沈河区,使用徐某持有的韩亚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赃款共计人民币597,530元。另查明,赵某还于2024年7月在江苏省苏州市伙同他人使用邮政储蓄银行卡转移诈骗赃款26,400元,并从中获利人民币650元。二人分别于2024年9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审理中,冯某辩护人提出”上游犯罪事实未查证属实、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同时认定二人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减轻、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
实务中,下游犯罪行为人及其辩护人常以”上游犯罪尚未判决”作为抗辩理由。本案明确:司法解释已设”查证属实”标准,与”依法裁判”相区分。只要上游犯罪事实有充分证据支撑,即使上游行为人尚未到案、尚未起诉或尚未判决,不影响下游犯罪的认定。试图以”上游未审结”拖延或否定下游追诉,难以成立。
本案证据链条呈现典型特征:被害人报案材料锁定赃款来源,通讯软件聊天记录、账号截图证明犯意联络,银行卡流水验证资金转移路径,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在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中,资金流转记录与网络通讯痕迹的交叉验证,往往是突破”主观明知”与”犯罪数额”两大核心要点的关键。
二人转移金额近60万元,已触及”情节严重”法定刑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法院最终判处二年五个月、二年四个月,实质是在从犯减轻处罚与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叠加适用下,实现法定刑档下调与从宽幅度并用的结果。这提示:即便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从犯地位的认定与认罪认罚的及时性,对量刑仍具显著调节空间。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领域。若您或企业面临刑事风险、涉案财物处置或合规审查需求,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4)辽0103刑初1037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 主要规范 |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正)第八条 |
| 终局结论 | 赵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罚金五万元;冯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50元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上游犯罪认定、从犯、认罪认罚 |
权秉智能接待 · 豆包 AI
仅分流与指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请勿输入身份号码、联系方式或案件材料。
仅提供律所信息、联系方式和律师分流。发送时,您的简短问题和已审公开接待资料将交由火山引擎豆包处理。本站不保存对话;云服务按其规则处理数据。请勿提交姓名、联系方式、身份号码或案件材料。反滥用仅记录不可直接识别您的每日限流标识和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