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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后彩礼返还比例如何酌定?——建昌县法院一起涉共同生活情形判决观察

浏览:25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6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422民初232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返还彩礼款45000元;驳回项链折价款及律师费诉请 裁判时间:2025年8月 来源:2025年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于某乙与马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口头约定婚约。当日,于某乙及其父母于某甲、聂某按当地习俗向马某给付彩礼款50000元,并赠与项链一条。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共同生活近两个月,后因矛盾解除婚约,未办理结婚登记。于某乙一方多次催要彩礼未果,遂以三原告身份起诉,请求返还彩礼50000元、项链折价款8000元及律师费3900元。

马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审理。


二、争议焦点

  1. 婚约解除后,彩礼返还范围是否因共同生活事实而酌减?
  2. 赠与的项链等物品,在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能否支持返还或折价?
  3. 婚约财产纠纷中,律师费能否作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婚约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事先约定,因婚约给付彩礼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结婚条件未成就时,受赠财物应予返还。

  • 彩礼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应依法返还彩礼;但结合双方曾共同生活近两个月的事实,酌情确定返还金额为45000元(扣减5000元)。
  • 项链返还:原告主张项链价值8000元,因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
  • 律师费:民事案件不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且双方无相关约定,不予支持。

四、律师解析

1. 共同生活是影响返还比例的核心酌减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双方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返还应根据共同生活时间、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综合确定。本案中,法院虽未援引具体条文序号,但裁判逻辑与该规定精神一致——两个月的共同生活成为酌减10%返还比例的关键依据。

实务中,共同生活的认定标准存在弹性:是否以夫妻名义、是否持续稳定同居、是否存在经济混同,均可能影响法官心证。本案因被告缺席,法院未就过错程度展开论述,但共同生活事实本身已足以构成酌减事由。

2. “谁主张谁举证”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尤为严苛

原告主张项链价值8000元,因未能提供购买凭证、鉴定意见或被告自认等证据,直接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婚约期间的财物往来往往基于信任而缺乏书面留痕,一旦关系破裂,”口头约定+现金交付”的举证困境极为常见。

需特别注意: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分标准。项链若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则与彩礼适用同一返还规则;若被认定为增进感情的日常赠与,则返还请求权基础不同。原告未能在诉请中完成法律关系的初步论证,亦未固定证据,导致该部分请求落空。

3. 律师费主张需有明确合同依据或规范依据

本案法院明确驳回律师费的理由有二:一是民事诉讼不实行强制代理,律师费非必要支出;二是双方无约定。该裁判思路与辽宁地区多数法院实践一致——除非民间借贷、知识产权等法定或约定情形,婚约财产、一般合同类纠纷中,律师费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五、实务提示

婚约财产纠纷的裁判结果高度依赖事实细节,事前防控比事后诉讼更为关键:

  • 给付环节:大额彩礼建议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彩礼”,避免现金交付;贵重物品保留购买凭证、交付记录,必要时形成书面清单由双方确认。
  • 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的时间节点、分居原因、过错情节等,应注意留存微信记录、报警记录、基层组织调解记录等证据。
  • 解除婚约时:协商返还宜形成书面协议,明确返还标的、期限及违约责任;协商不成起诉前,可借助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渠道固定证据。
  • 诉讼准备:准确区分”彩礼””附条件赠与””一般赠与”的法律性质,选择恰当的请求权基础;主张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须检视是否有合同依据或特别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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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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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422民初2320号
程序 一审(简易程序/缺席判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终局结论 被告返还彩礼4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标签建议 家事纠纷、婚约财产、彩礼返还、共同生活、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