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381民初533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4日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张某与刘某某于2012年9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5年5月,张某起诉至海城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21万元;返还婚前个人财产用于修缮、翻建房屋的费用5万元。
张某主张,双方因性格不合、矛盾频发,已于2024年4月达成离婚共识,因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问题未能协议离婚;目前双方已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刘某某辩称,仅在张某”净身出户”条件下同意离婚,并对财产状况及张某主张的婚前财产出资予以部分否认。
经审理查明,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于”2025年正月十四分居至今”。法院认为双方系自行相识结婚,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分居时间不长,互敬互谅具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要点如下:
关于财产分割及婚前财产返还请求,因离婚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一并不予处理。
实务中,当事人常将”分居”与”感情破裂”直接划等号。本案提示:分居事实仅是判断感情状况的考量因素之一,而非充分条件。法院审查时会综合分居时长、分居原因、和好可能性、婚姻基础等多维度判断。本案中,法院特别指出”分居时间不长”,且强调”互敬互谅具有和好可能”,体现出对”感情确已破裂”较高证明标准的把握。
《民法典》第1079条列举的调解无效应予离婚情形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系明确的时间门槛。不足两年的分居,需结合重婚、家暴、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其他导致感情破裂情形等法定事由,方能获得支持。单纯以”性格不合””矛盾频发”为主张,若无充分证据支撑,难以达到证明标准。
本案原告将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婚前财产返还三项请求一并提出,但三项请求存在程序上的依附关系:后两项以婚姻关系解除为前提。在离婚请求未获支持的情况下,财产问题无法在本案中解决。这意味着,若首次诉讼离婚未获准许,当事人需等待法定期间后再次起诉,期间财产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增加后续处理难度。
张某主张婚前个人财产用于婚后房屋修缮、翻建,该主张涉及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同转化问题。此类争议中,出资来源、用途指向、财产形态变化等事实的举证尤为关键。若未能保留原始出资凭证、约定文件或形成清晰的资金流向证据,诉讼中极易因”婚后共同生活”的推定而陷入被动。
对于拟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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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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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381民初5334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家事纠纷、离婚诉讼、感情破裂、分居认定、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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