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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与丧葬费能否代位继承?——沈阳大东区法院一起继承纠纷判决的 rules 边界微信客服抚恤金与丧葬费能否代位继承?——沈阳大东区法院一起继承纠纷判决的 rules 边界

抚恤金与丧葬费能否代位继承?——沈阳大东区法院一起继承纠纷判决的 rules 边界

浏览:35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4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104民初8037号 审理法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向原告返还遗产(退休金)1700元;驳回原告关于抚恤金、丧葬费的分割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9月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宋某某于2023年6月去世,其配偶先于2012年去世,二人育有两名子女:原告之父(2022年去世)及被告梁某乙。原告梁某甲系前述子女之子,即被继承人之孙。宋某某去世后,社保部门拨付抚恤金33003元、丧葬费7334元,均由被告领取;此外,被继承人去世后账户内退休金3400元亦由被告领取。

原告主张其作为父亲的代位继承人,有权分割上述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抚恤金及退休金共计四万余元。被告抗辩:抚恤金不适用继承规则,原告及其父亲生前未尽赡养义务,其作为实际赡养人应享有主要分配权;抚恤金已用于丧葬事宜及偿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丧葬费已实际支出。被告认可领取了退休金34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对退休金作出分割判决,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1. 社保部门拨付的抚恤金、丧葬费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范围?
  2. 代位继承人能否就抚恤金、丧葬费主张代位继承?
  3. 被继承人去世后留存的退休金性质如何认定,应否在继承人之间分割?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

  •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33003元、丧葬费7334元系社保部门拨付给死者家属的抚恤及经济补偿、丧葬费用,不属于遗产范畴,不适用继承相关规定。
  • 原告以其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由,主张代位继承其父应分得的抚恤金、丧葬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被告实际操办丧葬事宜并支出8475元,丧葬费7334元由其领取后不再分割。
  • 被继承人去世后留存的退休金3400元属于遗产,被告认可由其领取,应由原、被告各继承1700元;被告须向原告返还1700元。

四、律师解析

1. 抚恤金与丧葬费的“非遗产”定性决定分割规则

实务中,当事人常将被继承人去世后领取的抚恤金、丧葬费与银行存款、房产等混为一谈,直接按继承份额主张权利。但规则上,抚恤金是社保机构或死者单位对近亲属的精神抚慰与经济补偿,丧葬费是用于办理丧葬事宜的专项费用,二者均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意义上的“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定性一旦错误,请求权基础随之偏差,救济路径便会卡死。

2. 代位继承的客体严格限定于“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代位继承,仅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既然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代位继承规则自无适用余地。本案原告若坚持将抚恤金纳入遗产范围主张代位继承,其请求权基础即存在根本偏差,法院难以支持。

3. 赡养事实与丧葬支出影响分配预期

虽然法院因抚恤金非遗产而未按继承规则分割,但被告长期赡养、独自操办丧葬并实际支出超过丧葬费金额的事实,构成了法院不支持原告分割诉求的重要背景。本案中,被告操办丧葬花费8475元,超过丧葬费7334元,法院据此认定该笔费用不再分割。在辽宁地区家事审判实践中,即便对抚恤金在近亲属之间进行酌定分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亲属通常也会获得较多份额;主张分配者若未尽扶养义务,法院可能酌减或不予支持。

4. 退休金等账户余额的遗产属性与举证要点

被继承人去世后账户内留存的退休金、结算款项等,只要属于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即属遗产。本案原告虽未能就抚恤金、丧葬费获得支持,但成功分割了退休金1700元。提示当事人:起诉前应通过银行流水、社保结算单等固定“死亡时账户余额”证据,避免将抚恤金、丧葬费与遗产混同主张,导致举证不清、诉请被驳。


五、实务提示

  • 被继承人去世后,家属应首先区分“遗产”与“非遗产”: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属于遗产;抚恤金、丧葬费、死亡补助金等虽由家属领取,但不当然按继承份额分配。
  • 主张分割抚恤金,应围绕赡养情况、共同生活程度、经济依赖关系等组织证据,而非简单援引法定继承份额。
  • 代位继承须严格限定在遗产范围内,请求权基础选择错误可能导致大部分诉请被驳回并承担高额诉讼成本(如本案原告主张四万余元,仅获支持1700元,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
  • 建议在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家庭协议等方式明确财产安排;身后事务中,保留丧葬支出票据、医疗垫付凭证,以便在分配抚恤金、丧葬费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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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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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104民初8037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终局结论 被告给付原告遗产17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标签建议 家事继承、抚恤金、丧葬费、代位继承、遗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