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104民初8037号 审理法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向原告返还遗产(退休金)1700元;驳回原告关于抚恤金、丧葬费的分割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9月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继承人宋某某于2023年6月去世,其配偶先于2012年去世,二人育有两名子女:原告之父(2022年去世)及被告梁某乙。原告梁某甲系前述子女之子,即被继承人之孙。宋某某去世后,社保部门拨付抚恤金33003元、丧葬费7334元,均由被告领取;此外,被继承人去世后账户内退休金3400元亦由被告领取。
原告主张其作为父亲的代位继承人,有权分割上述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抚恤金及退休金共计四万余元。被告抗辩:抚恤金不适用继承规则,原告及其父亲生前未尽赡养义务,其作为实际赡养人应享有主要分配权;抚恤金已用于丧葬事宜及偿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丧葬费已实际支出。被告认可领取了退休金34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对退休金作出分割判决,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实务中,当事人常将被继承人去世后领取的抚恤金、丧葬费与银行存款、房产等混为一谈,直接按继承份额主张权利。但规则上,抚恤金是社保机构或死者单位对近亲属的精神抚慰与经济补偿,丧葬费是用于办理丧葬事宜的专项费用,二者均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意义上的“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定性一旦错误,请求权基础随之偏差,救济路径便会卡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代位继承,仅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既然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代位继承规则自无适用余地。本案原告若坚持将抚恤金纳入遗产范围主张代位继承,其请求权基础即存在根本偏差,法院难以支持。
虽然法院因抚恤金非遗产而未按继承规则分割,但被告长期赡养、独自操办丧葬并实际支出超过丧葬费金额的事实,构成了法院不支持原告分割诉求的重要背景。本案中,被告操办丧葬花费8475元,超过丧葬费7334元,法院据此认定该笔费用不再分割。在辽宁地区家事审判实践中,即便对抚恤金在近亲属之间进行酌定分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亲属通常也会获得较多份额;主张分配者若未尽扶养义务,法院可能酌减或不予支持。
被继承人去世后账户内留存的退休金、结算款项等,只要属于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即属遗产。本案原告虽未能就抚恤金、丧葬费获得支持,但成功分割了退休金1700元。提示当事人:起诉前应通过银行流水、社保结算单等固定“死亡时账户余额”证据,避免将抚恤金、丧葬费与遗产混同主张,导致举证不清、诉请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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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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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04民初8037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
| 终局结论 | 被告给付原告遗产17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抚恤金、丧葬费、代位继承、遗产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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