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
×
家庭承包地「继承」的边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主张承包经营权?——阜新清河门区法院继承纠纷案微信客服家庭承包地「继承」的边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主张承包经营权?——阜新清河门区法院继承纠纷案

家庭承包地「继承」的边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主张承包经营权?——阜新清河门区法院继承纠纷案

浏览:30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0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905民初242号 审理法院: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原告享有以被继承人户名义继续承包经营0.8亩土地;驳回关于房屋、荒地等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6月 来源:2025年6月裁判文书公开数据


一、案情简介

张某1(女)与张某2(男)系同母异父兄妹,均为被继承人程某子女。程某于2024年7月去世,生前未立遗嘱。

程某在阜新市清河门区乌龙坝镇吴家窑村有无产权登记的房屋一处。1999年土地确权时,程某作为承包方代表,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该村0.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至2029年12月。张某1与程某均为吴家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某2户籍在芹菜沟村,非吴家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程某去世后,张某1起诉要求确认对上述房屋享有使用权,确认对0.8亩承包地及开荒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张某2则主张对承包地及荒地亦有权利。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1享有以程某户名义继续承包经营该0.8亩土地;驳回张某1其他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1.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继承遗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基于继承人身份主张继续承包?
  2. 无合法产权登记的农村房屋,能否在继承纠纷中直接确认使用权或进行分割?
  3. 无明确权属证明及四至范围的「开荒地」,是否具备在继承案件中分配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具有身份属性,不属于个人遗产范围,不发生继承问题。户内其他成员可以继续以该户名义承包经营;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非该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承包经营权。
  • 涉案房屋无合法产权证明,且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关于遗产须为「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待补办产权手续后再行主张。
  • 关于开荒地,因无法确定具体位置、亩数,又无承包合同或权利证明,缺乏确权依据,法院不予分配。

四、律师解析

1. 家庭承包地「继承」的本质是「继续承包」,而非遗产分割

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整体,而非某一家庭成员个人。户内部分成员死亡的,承包关系不终止,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这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的延续,而非《民法典》继承编意义上的遗产继承。当事人若误将承包地当作遗产请求「继承分割」,可能因请求权基础错误导致诉请被驳回。

2.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土地权益的「门槛」

本案中,张某2虽系被继承人子女,但因其并非涉案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亦非该承包户的家庭成员,法院认定其不享有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权益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紧密绑定,血缘关系不能突破成员资格的边界。多子女家庭若户籍已分属不同村集体,生前更需通过明确安排减少身后争议。

3. 无产权农房在继承纠纷中易陷入「程序空转」

对于未办理产权登记、无合法审批手续的农村房屋,法院通常不会在继承纠纷中直接确认权属或分割使用权。当事人需先行通过行政确权、补办审批等程序明确产权归属后,才能提起继承或共有物分割之诉。建议保留建房出资、审批申请、居住使用等原始证据,为后续确权做准备。

4. 「开荒地」等无权属证明土地,诉讼中难以获得支持

没有承包合同、经营权证或明确四至的土地,法院因无法确认其合法性及具体范围,通常不予处理。当事人若长期耕种开荒地、自留地,应在被继承人生前完善承包合同或流转备案手续,避免「有地无证」导致权益落空。


五、实务提示

农村房屋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传承,往往涉及身份、产权与政策的多重交织。建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 妥善保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建房审批表、宅基地使用权证等权属凭证;
  • 被继承人去世后,户内成员及时向村委会和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承包方代表,防止登记与实际脱节;
  • 对未批先建、动迁冻结等无产权房屋,尽早通过补办手续、行政确权等方式固定权属;
  • 子女户籍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前可通过遗嘱、赠与或分家协议对房屋等可继承财产作出明确安排,减少继承纠纷。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家事继承、物权确权及农村土地权益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继承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或农村房屋确权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s://liaoningquanbing.cn。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

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905民初242号
法院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终局结论 原告享有以被继承人户名义继续承包经营0.8亩土地;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标签建议 家事继承、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无产权房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