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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鸟市场收购野生鸟入刑的边界与从宽路径——鞍山千山法院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微信客服花鸟市场收购野生鸟入刑的边界与从宽路径——鞍山千山法院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花鸟市场收购野生鸟入刑的边界与从宽路径——鞍山千山法院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浏览:26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0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311刑初10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纳)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13日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王某因个人爱好,于2019年至2024年间在鞍山市铁西区某花鸟鱼市陆续收购“金钟”“绣眼”等野生鸟类,在家中饲养。2024年5月11日,王某在该市场以100元价格向一陌生男子购买10余只野生鸟,装在3个鸟笼中。当日8时许,鞍山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等部门在市场开展联合执法时查获王某,并在现场及其家中查扣共计32只野生鸟。经鞍山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识别,其中22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胁绣眼鸟,其余为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鸟类。经价格认定,涉案鸟类价值人民币36000元。查扣鸟类后由相关部门野外放飞。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等从宽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二、争议焦点

  1. 被告人基于“个人爱好”饲养而收购野生鸟类,是否影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成立?
  2. 涉案鸟类已被放飞,未造成实际死亡后果,能否作为从宽处罚情节?
  3. 认罪认罚与坦白的竞合下,缓刑适用的审查要点是什么?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王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 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 综合考虑王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较好,且所在社区同意监管,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四、律师解析

本案标的额不大,但清晰呈现了野生动物保护类刑事案件中“行为定性—量刑情节—缓刑适用”的完整逻辑。对普通市民与收藏爱好者而言,核心教训在于:花鸟市场的“常见鸟”未必合法,主观上“不卖只养”也难以出罪。

1. “个人爱好”与“无贩卖意图”不能阻却刑事违法性

辩护人提出王某购买野生鸟类没有贩卖意图,主观恶性小,法院将此作为量刑情节考量,但并未否定犯罪成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系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即可能构罪,通常不以牟利目的或造成动物死亡为必要要件。实务中,不少爱好者误以为“自己养”“不卖就不犯法”,这一认识误区在花鸟鱼虫市场、文玩收藏领域尤为突出。定性一旦成立,事后强调“爱好”难以改变入罪结论,只能在量刑阶段争取从宽。

2. 物种等级与价格认定是量刑的两道关键门槛

本案中,22只红胁绣眼鸟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刑事追诉的核心事实;其余鸟类虽属“三有”动物,受行政法保护,但本案定罪量刑主要围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展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鸟类价值36000元,为量刑提供了参考基准。对于此类案件,物种鉴定意见与价格认定结论书通常是控辩双方质证的重点。辩护工作一般须回溯鉴定机构资质、识别标准依据、价格认定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若发现程序或实体瑕疵,应及时提出。

3. 认罪认罚从宽与缓刑适用的实务把握

王某在侦查阶段曾被不批准逮捕,后续被取保候审,最终获缓刑。法院将其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社区监管条件等情节形成从宽链条。实务中,对于情节较轻的野生动物犯罪,尽早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配合调查固定悔罪表现,通常是争取缓刑的有效路径。但须注意,缓刑适用须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法定条件,并非认罪即可必然获得。若涉案保护动物数量大、价值高,或存在多次收购、出售情节,即使认罪认罚,适用缓刑的空间也会受到明显压缩。


五、实务提示

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刑事风险,往往源于当事人对“常见宠物”法律属性的误判。事前防控比事后救济更为关键:

  • 购买前核查物种属性。 在花鸟鱼虫市场购买鸟类、爬宠等动物前,务必通过官方名录或林业部门渠道核查物种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能仅凭市场俗称(如“金钟”“绣眼”)判断合法性。
  • 留存合法来源证明。 收藏、饲养爱好者应要求卖方提供合法来源文件,避免在流动摊贩、陌生卖家处交易,防止“主观明知”被结合客观情形推定。
  • 涉查后配合调查。 若因购买、饲养野生动物被调查,应如实陈述来源与用途,争取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但须清醒认识:事后补救不能替代事前的合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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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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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311刑初101号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终局结论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野生动物保护、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认罪认罚、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