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911民初102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45000元及利息(按同期一年期LPR,自2024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韩某与王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24年4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信用卡及网络贷款负债共计158000元,双方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各自承担79000元;男方已给付女方34000元,剩余45000元承诺于2024年7月1日前付清。协议同时约定,若男方未能按期支付,女方有权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男方承担。离婚后,女方已清偿全部共同债务158000元,但男方逾期未支付剩余45000元。女方遂起诉要求履行付款义务并主张逾期利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限期支付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认为,本案标的虽小,但集中体现了协议离婚后财产履行纠纷的常见规则要点。
实务中,部分当事人误认为离婚协议经民政局备案即具有“道德约束”,一方反悔只需“协商解决”。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无需重新主张分割财产,可直接依据协议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义务。定性为“履行协议”而非“重新分割”,在举证责任和诉讼路径上更为清晰。
本案协议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但法院仍支持按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其逻辑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补偿款给付义务属于金钱债务,逾期履行客观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在协议未约定具体违约责任时,权利人通常可参照法定标准主张合理损失。提示当事人在拟定离婚协议时,宜明确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或违约金比例,降低事后争议成本。
被告缺席审理,法院仍依据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微信聊天记录及还款记录等证据支持了原告诉请。对于原告而言,保留协议原件、清偿债务的完整还款凭证、催告付款的记录,是形成证据链的关键。对于被告而言,拒不到庭不等于“不承担责任”,反而丧失了抗辩和质证机会;若对协议效力或债务金额有异议,通常应积极应诉并举证,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协议离婚中的财产与债务安排,是事后纠纷的“防火墙”。建议当事人注意以下事前防控要点: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家事纠纷、婚姻财产及协议履行争议。如您面临离婚协议履行、共同债务追偿或财产分割争议,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911民初1025号 |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 案由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款项45000元及利息(按同期一年期LPR,自202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 标签建议 | 家事纠纷、离婚后财产、离婚协议、债务分担、逾期利息 |